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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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200801021887刘恒指导教师:林少东【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为公民充分享有选举权提供了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选举法先后修改了四次,冬管有的制度安排存在进退的反复,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在不断提高,开放性和竞争性在增强。但是,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的改革发展空间。本文通过对我国选举制度现实发展的需要进行分析,从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健全选举机构;科学划分选区,改进选民登记方式;规范代表名额,缩小城乡差别;改进

2、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在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基础上适度竞选;健全选举诉讼制度,保证选举制度运行合法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关键词】选举制度;现状分析;完善措施引言宪政社会也就是和谐社会,实行民主法治是中国未来的唯一出路,惟有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保障。作为人民民主制度棊石Z—的选举制度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棊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完善的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耍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

3、发展,一方而为公民在更人范I韦I内肓接参政、议政提供了物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H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层次已势在必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框架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即民选的机构对国家事务享有全权。就我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并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4、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这种宪政框架应该说是优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的,因为它更重视民选机构的地位,赋予民选机构更大、更重要的权力,而不像“三权分立”体制那样把直接來源于民意的议会设定为与其它更为间接的方式产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等的位置上,并相互严格制衡。但在具体的宪政实践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地位并没有真正地显现出来,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令人嘱hl的成就,但无论是从权力实际运作的效果,还是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来看,都与宪法赋予它的

5、权威地位相去甚远。“橡皮图章”的形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及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些缺陷,不利于选出真正无私、公正、负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民代表是众多因索小十分重要的原因。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石,只有一个健康、公正、严格的选举制才有可能选出合格的人民代表来,而只冇由一个个独立、正直、真正为民请命的代表才冇可能组成一个强冇力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胜任宪法赋予它的权能和使命。一、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及分析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具冇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相对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并存和选举投票的秘密性等特点,它们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

6、基木途径。但我国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同社会民主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问题,选举理论与实践脱节,民主化程度低;选举程序不完备,缺乏对操作性;选举过程违法违规,缺乏公正、公平和公开性。(-)平等原则与差别条款互补的相对平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笫三I•四条、《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而且“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第四条),说明我国公民选举资格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一选民在投票吋具有平等权利,而不受差别对待。但是在代表的名额分配

7、上,各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的产生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休相等。”(《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乂规定了“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选举法》第I•二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农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选举法》笫十四条)这种城镇与农村之间代表产生的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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