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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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研究一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韩国是一个经历过军人政权和一党专制主义暴政统治的国家。在漫氏的反抗一党专制和军人政权的斗争中,韩国人民逐步学会如何运用宪法审查制度來实现保障基本人权和民主的目标。在韩国,宪法法院制度的最终确立标志着法治国的开始。然而,在此以前,从第1共和国的宪法开始,到第5共和国结束,韩国的宪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痛苦的发展历程。1.第1共和国时期(1948〜1960年)o1948年韩国第1部宪法规定实行宪法委员会制度。宪法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副总统担任,委员会由大法官5人和国会议员5人(三位众议员和两位参议员)组成。根据宪法,对于法

2、律是否违宪,法院在裁判前耍捉请宪法委员会决定,并且规定宪法委员会在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吋有最后解释权。第1共和国吋期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过7次违宪审查权,其中两条法律被裁定违宪。审查的案件Z少,表明该委员会的作用十分有限。该委员会既不像法国的那样是一政治机构,亦不像前西德的那样是一司法机构。宪法委员会代表了政府三权之间的政治妥协,是国会与大法院之间的妥协机关,是有关法律违宪问题的意见调整机关。2.第2共和国时期仃960〜1961年)01960年4月发生学生起义后,新政府当局的新宪法用议会制取代了总统制,改动很大,以致本届政府被称为第二共和国。由于第1共和国时期宪法委员

3、会对李承晚时代的违宪法律未能进行充分的违宪判断,所以第2共和国宪法采取了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制度。宪法法院是常设机关,rt!9名法官组成,其中,总统任命3人,从大法院和参议院齐选岀3人。宪法法院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对国家机关间的权限争议,违宪政党的解散判决,弹劾审判,有关总统选举等案件拥自裁判权。第2共和国的宪法法院法于1961年4月17日公布。在宪法法院法官还没有任命前,5月16日发生军事政变,宪法法院制度被废止。1.第3共和国时期(1963〜1972年)。第3共和国的宪法采用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第3共和国吋期的10年间,下级法院对许多法律作过违宪判断。但是,作

4、为上告审的大法院,具有对法律采取回避违宪判断的倾向。期间,有关1971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项的违宪问题以及法院组织法第59条第1项的问题的裁决都是比较著名的违宪判决。这些判决曾经引起政府的强硕反对。法院的抵制形成“司法波动”事件,并导致司法权独立性的丧失。2.第4共和国时期(1972〜1979年)。1972年朴正熙又一次强行修改宪法,以确保其任期无限延长。在既未举行公开听证会,也未进行公开答辩的情况下,修正案被提交全民公决。朴正熙再次全票当选。新宪法缔造了第4共和国。韩国第4共和国吋期再次采用宪法委员会制度。朴正熙总统在“司法波动”事件后变更宪法,采取新的总统制度

5、。韩国进入所谓“维新宪法”时代。此时的宪法委员会的审判官由大总统、国会和大法院各选任3名组成。根据宪法委员会法,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政党,也不能参加政治活动。除非被裁定犯冇刑事罪行或遭弹劾,英委员会成员职务不得被解除。法律规定,成员的资格与法官或高级官员相当。下级法院须经大法院提请违宪法律审查。当大法院认定法律违宪吋,再提请宪法委员会裁决。可实际上,尽管下级法院提请过审查要求,但大法院没有向宪法法院提请过违宪法律审杳。第四共和国的宪法委员会没起过作用。5•第5共和国时期(1980〜1987年)。朴正熙1979年遇刺导致了1980年的又一次修宪。全斗焕政府修改宪法,

6、颁布了军事管制法,禁止政治活动,并压制言论自由。根据新宪法,尽管总统仍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却缩短至一届,为时七年。总统期限仍可通过修宪延长,但不适用于在职总统。韩国第5共和国吋期仍采用宪法委员会制度但同样难以发挥作用。6.第6共和国时期(1987年以来)。1987年10丿J29日公布的宪法是韩国修宪史上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彼此合作的产物。1988年2月25日生效的这部新宪法诞生了第六共和国。现行宪法比以往任何一部都更具有合法性。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此外,总统任期被缩短至五年。新宪法还加大了立法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个人权利。从1988年9月重

7、新设立宪法法院至1999年9月,宪法法院共受理4,658件诉案。其屮,对2,088件案子作出了判决,在审查屮驳回了2,305件案子,另有265件案子由当事人自动撤回。在所受理的有关立法是否合宪的案件中,宪法法院裁决了708件,英屮264条法律被裁定完全或部分违宪,大约37%的裁决导致立法的无效或部分修改。二韩国宪法法院的性质和地位1.作为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和地位。韩国宪法法院的首要性质在于它是宪法保障机关。宪法法院是为保障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宪法在法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而设立的。作为宪法保障机关,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是裁决宪法性争议。宪法法院应当是一国裁决宪法性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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