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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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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论文.freelanRightsAct)及其修正案设立了“人权委员会”(HumanRightsmission)和“人权审查所”(Hu2manRightsReviean)1990年宪法建立了宪政法院,其它省则建立了美国式的审查体制,最后联邦也建立了分散审查制度。由于只有个别省例外,阿根廷仍被归为普通分散制。(二)不同模式的地理分布总的来说,世界各国对普通法院审查和专门机构审查的制度选择大致“平分秋色”:84比74,再加上15个混合制。〔15〕在很大程度上,各国的司法制度其实未必
2、是建立在理性审视基础上的自由选择,而多半是传统承继的结果:实行普通法院审查制度的一般是前英国殖民地国家,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等美洲国家、澳大利亚等大洋洲国家、印度、巴基斯坦以及二战后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实行专门机构审查制度的则主要限于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例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法国和前法属殖民地的非洲国家以及原属西班牙殖民地的美洲国家。然而,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在20世纪才发展起来,因而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也是建立在比较、分析和借鉴的理性基础上。事实上,大多数普通法国家并没有选择美国式的分散审查制,而是
3、借鉴了大陆国家的集中审查制。三种审查模式———普通集中、特殊法院和委员会———加起来,实行集中审查制的国家高达129个,远超过纯粹的普通分散制国家。即便在保留普通分散制的国家中,也有不少采纳了集中审查制的某些特点,从而构成混合审查制。(见表一)在地域分布上,美洲和大洋洲是普通法系的“大本营”。在美洲35个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当中,28个国家规定或实行了普通审查制,只有7个国家采取专门法院的审查制度,而且全部都是欧美混合制。〔16〕大洋洲规定司法审查的12个国家竟然是清一色的普通法院审查制,但是坚持美国传统的普通分
4、散制的国家却为数不多。事实上,美洲目前只有4个国家采取纯粹的普通分散制,〔17〕而采纳普通集中制的则有20个国家之多。〔18〕它们大都是北美国家,其宪法或者没有专门规定宪法基本权利的实施,或者即使规定也将审理诉愿的权力限于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下级法院遇到此类问题一般需要提请这些法院给予宪法解释。剩下4个美洲国家采取了普通混合制,〔19〕其中墨西哥、巴西和委内瑞拉是联邦制国家。与此类似,大洋洲也只有2个国家采取了普通分散制,〔20〕另外8个国家采取了普通集中制,〔21〕剩下2个国家被归为普通混合制。〔22〕相比之
5、下,欧洲和非洲则是大陆司法体系的天下。在欧洲41个规定司法审查的国家中,26个国家规定了专门机构的审查制度,6个国家规定了欧美混合制,〔23〕另外4个国家或政治实体实行普通分散制,〔24〕其中三个北欧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来自司法实践而非宪法明文授权,4个国家或政治实体属于普通集中制,〔25〕瑞士则属于普通混合制。〔26〕非洲对集中制的偏爱虽然不如欧洲那么明显,但在50个规定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有28个规定了专门法院审查制,18个国家规定了普通法院审查制,其中13个国家规定了集中审查制,〔27〕4个国家规定了普通混合制,
6、〔28〕只有1个国家可被归为普通分散制,〔29〕最后剩下1个国家被归为欧美混合制。〔30〕在专门机构审查的大模式(全部是集中制)之下,又有特殊法院(如联邦德国)和委员会(如法国)两种小模式之分。在本文统计的74个纯粹的专门集中制国家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政法院模式占据了明显的主导地位。除了14个国家采取了法国第五共和开创的宪政院模式之外,其余都采用了宪政法院模式,在数量上是前者的4倍。〔31〕在欧洲,只有法国独树一帜,采取了纯粹的委员会制度,芬兰是惟一兼采委员会制度和普通审查制的欧美混合制国家,〔32〕其余25个
7、实行专门审查制的欧洲国家都采取了宪政法院模式。〔33〕相比之下,法国模式在非洲影响更大。非洲有20个国家采取了德国宪政法院模式,〔34〕11个国家则采取了法国宪政院模式(都不含混合制),〔35〕而这些国家的前身多为法国殖民地,在独立与立宪过程中基本上照搬了法国的宪法制度,因而其宪法审查的特征与旨趣也和法国大同小异。〔36〕当然,这些国家的宪政院未必都能像法国那样发展为一个严格超越政治的准司法机构,但是至少从其有关成员任免的文本规定来看,它们都具有和法国宪政院同样的发展潜力,因而本文仍然将它们定性为“司法审查”机
8、构。最后,两种审查制度在亚洲的分布显得相对均衡:在35个国家当中,17个国家规定了专门机构审查制度,其中15个规定了宪政法院模式,〔37〕2个规定了委员会模式,〔38〕17个国家或地区规定了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其中10个为集中审查模式,〔39〕4个为分散审查制,〔40〕3个为普通混合制,〔41〕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为联邦国家,最后1个国家(哈萨克斯坦)属于欧美混合制。〔42〕(三)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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