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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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摘要: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于过错责任制度z中,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逻辑结果,是认定过错的逻辑前提。目前我国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设计、体系结构和规范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的缺失。本文浅显分析了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和性质,以及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能力;过错责任;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上,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这两种能力,

2、多设明文规定,理论上也均予承认,而责任能力的涵义如何、是否明设为一种民事能力,其与行为能力及意思能力的关系如何,立法上与理论上则有不同做法与主张。(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其一,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英二,意思能力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

3、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而无意思能力也同样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其三,侵权行为能力说。所谓侵权行为能力,亦称责任能力,乃负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能力。认为侵权行为能力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或其仅属广义民事行为能力之一面,但承认侵权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异。其四,识别能力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学者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

4、观点,一种是归属能力说,一种是构成说。归属能力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用以确定一个人是否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取得归属。在归属说之下,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承担就被分为两个问题,责任的成立与否山过错来判定,而责任的承担与否则山责任能力决定。构成说主要把责任能力理解为行为是否可以产生责任的能力,有时甚至把责任能力当作过错的基础,认为责任能力解决的是行为人就其不法行为能否成立过失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讨论侵权责任能力时,就将之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要件,过失的前提。“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具主观具有可归责性

5、,而此项可归责性须以责任能力为前提。侵权行为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也称侵权行为能力,在思考逻辑上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进而认定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所以,不论对于构成说或者归属能力说,它们在实际效果上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使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免责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构成说更具合理性。因为从责任能力与过错的关系来看,责任能力制度被看作是过错原则适用的必然逻辑结果。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和价值(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民法上的法定能力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从法的表现形式来看,权利

6、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直接在民法的总则部分的民事主体部分予以规定;而责任能力则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体现于民法相关条文当中。这说明,责任能力是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制度,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则是主体的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性条件。所以,我们并不能以对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思维来分析责任能力,不能从人格的高度来界定责任能力,从而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分析责任承担问题,以至使责任能力成为上位概念,而各种责任制度就成为下位制度。责任能力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模式是:有责任能力者应对其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无责任能

7、力者则免责。而有无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能够辨识行为后果的识别能力。对无责任能力人予以免责,对有责任能力人进行追究。(-)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价值1•我国民法对责任能力制度的规定在归责原理上模糊不清。责任能力制度的首耍价值就是在于充当无识别能力人、其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器,而控制这个利益分配器的阀门就是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中,対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从立法、司法角度,可以利用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控。如立法者将识别能力之有无的年

8、龄标准提高时,就会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监护人的赔偿;反Z,受害人的利益可能会因为未成年人的责任财产的不足而得不到赔偿。如司法者将识别能力的认定标准作严格解释,就会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免责而从监护人那里得到赔偿;如采取较宽的标准,则…样会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足而得不到赔偿。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无过错责任及严格责任制度并不考虑主观因素一一行为人的过错,其归责依据是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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