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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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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摘要]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英美两国作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先驱,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立法体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持较为严谨甚至是抗拒的态度。而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完善建议一、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产品责任又称产詁侵权损
2、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责任又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和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数额一致的旨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的•种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旨在威慑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一种制度,具有报复性的特征。二、国外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3、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英美两国作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先驱,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立法体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产甜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持较为严谨甚至是抗拒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众所周之,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在产品责任领域这一块运用得最成熟和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运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惩罚性损害赔偿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存在为前提。作为受害人,只有
4、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补偿性损害赔偿,才能附带地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只有在受害人提出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成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肯定。其次,法院在判决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时,常常会考虑其数额与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比例关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施加给被告的,陪审团根据事实判断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恶意或者疏忽大意地置他人权利于不顾,客观上是否具有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的必要,并结合被告的财产状况、获利情况以及对原告所造成伤害的程度等因素而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裁左。(二)人陆法系国家
5、对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发展趋势第一,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将逐渐认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在21世纪这个质量致胜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代,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各国“质量兴国”的重要保障。其次,为了民族的长存和发展,“优胜劣汰”已经成为国内市场竞争的主要规则,因此也决定了产品质量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以驱逐一切假冒伪劣产品,为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为目标。第二,逐渐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有限性。在产品责任中,由于诸多的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每个用户都会追
6、究生产厂家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因此,生产厂家支付的产品侵权赔偿费用却因多数消费者怠于追究而成了厂家的合法收入,即隐性侵权收入。同时,这一趋势也为了防止受害者以贪婪为目的而极力扩大对方的责任。三、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首次明确了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7、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再次肯定了上述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该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新颁布的《侵权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晶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我国产品责任中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反映了我国已迈出了突破绝对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的关键一步。(-)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1•该
8、制度尚未完全为我国民法学界接受我国大部分的民法学者坚持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主体,惩罚性损害赔偿屮给消费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但是,对比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产品致损赔偿范围,不难看出,我国的产品责任实行的仍然是补偿性赔偿,这样的救济方式,在消费者与跨国性、集团性制度作为补充为原则。2.该制度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体制中难以发展(1)从政治体制上来看,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违法信息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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