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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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摘要】在西方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已经非常成熟,它极大的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而我国对于这个原则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尽快被立法规定,并对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范。【关键词】“一事不再理人权;公正一、案情简介未成年人小A因父母忙于做生意,忽视对其管教而混迹于社会,伙同社会青年小B、小C(均已成年)多次将同龄女孩骗至出租屋内进行强奸、轮奸。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A等坦白罪行,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并

2、寻找多名受害人进行指证,其屮一名被害人小D经多次寻找未被找到。在小D未被找到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判决小B、小C死刑立即执行,小A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小A在监狱服刑2年,因遵守监规、表现良好,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减刑之后,过了2年,小D出现,检察院找到英之后,以强奸罪起诉小A,法院审理后,判小A有期徒刑4年,与之前的刑期一一无期徒刑“先加后减”,最终判处小A无期徒刑,同时撤销减刑之后15年有期徒刑之裁定。被告人小A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二、本案异议此案中,一种意见如一审法院

3、的判决,认为,检察院起诉小A强奸小D一案是小A所犯纵多强奸案件中一案,因当初没有找到小D而无法对小A进行指控,因此法院针对此单独事件没有进行受理审判,故此案是遗漏之案,小A针对此案所犯之罪是漏罪。当被害人之一小D出现并愿意出庭指控后,检察院对小A以强奸罪提起新的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审判,最后做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然后根据漏罪与前罪“先加后减”原则,重新计算刑期:无期徒刑加4年有期徒刑,新的刑期为无期徒刑,同时撤销减刑之裁定。除此种意见之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作此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检

4、察院在对小A提起诉讼时已经知道此行为存在,只是因为找不到被害人小D,在认定事实不足的情况下才没有针对此犯罪行为对小A提起诉讼。•且不说检察院在知道此罪行的前提下没有进行诉讼时此罪是否构成漏罪。单就检察院对小A强奸小D这一罪行进行重复起诉而言,已经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小A供述自己罪行之际,检察院因控诉证据不足而没有就此进行诉讼,四年之后,当被害人出现,检察院再次提起诉讼,即对被告人小A的同一行为重复加以审理,严重侵犯了小A的人权。而一且,重新审判之后确定的新的刑期,加重了刑罚,完全否定了小A在狱中

5、的良好表现,使小A的积极改造性受到严重打击,同时对小A和其他犯人也没冇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三、木案评析本案Z所以会有两种意见,是因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内涵及适用的理解不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为现代各国所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被追诉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理或者处罚。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的裁判,不得再行审判。英美法系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虽然并未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但使用的是与之相似的“禁止双重危险

6、”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起诉、审判或科刑。“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意义在于:第一,通过防止一项U被裁判确定和解决的刑爭案件重新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确保刑事案件一次性得到最终的处理和解决;第二,通过防止被告人受到任意的重复追诉和审判,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就其意义而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相同的,口在法理上具有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法院只有严格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限制

7、对已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判,才能使被告人和被害人所可能受到的不公正对待降到最低程度。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完全贯彻这一原则。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判决如果在认定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以控诉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与受理”。在本案中,检察院对小A的诉讼

8、正体现了这一法条的适用,即意味着対被告人小A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审理。即使,小A在第一次审判中已经受到了合理的刑罚并取得了积极的意义一一遵守监规、有悔过表现、积极改造,检察院依然片面的为了追求案件事实的所有真相,而忽略了对小A人权的保护。作为西方法律制度中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就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而两者相对而言,显然后者更为重要。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并非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唯有人权保障才是其至上的追求。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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