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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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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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导言已吉寸百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活动,本身是在多个原则与规则指导下进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程序原则。从学理上说,“一事不再理”是指一个案件在法院经过公正的程序审理过后,不能再提请法院进行审理。该原则最初被运用于民事诉讼,后来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得以适用。当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使当事人免于承受多次到庭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判决的一致性,以及促进法院定纷止争功能的实现、提高司法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渊源上说

2、,“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案不二讼”。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罗马法曾有一项极为古老的原则:不得对同一标的提起两次诉讼。但是确切地说,应当是不得对同一议题再次提起诉讼,即不得再根据同一法律事实要求承认同一权利”。①可见,当一个诉讼业已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其所争执的权利与义务在判决中已经得以重新分配,因而,当事人就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否则,即可能置此前国家权力的运作于不顾,导致诉讼的泛滥与司法成本的无限支出。“一案不二讼"后来发展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

3、和发展。在诉讼领域中,英美法系国家在“一事不再理”原则基础上发展成了刑事诉讼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不得因为同一犯罪将被告人面临两次以上的处罚危险之中。大陆法系国家则较直接的继承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国学者对此所作的解释是:“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提交法官审查过,除了可以运用上诉途径之外,便不得再以相同请求为理由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固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还派生出许多其他的重要原则。例如在在民事诉讼领域内,英美法系国家则发展出了请求排除原则和连带禁反言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则表现为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和诉讼系属效力。可见,“一事不再理

4、"原则在这些国家的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当代法律偏向于大陆法系传统,也在法律上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①【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l页。②【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1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导言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在此虽未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

5、"的名称,不得再行起诉的要求,仍然是昭然若揭。但对于已经法院裁决过的案件,当事人当然,就我国立法而论,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非常粗糙,对该原则的适用标准立法上也未做具体规定。例如,增加诉讼请求的是否仍为同样的案件,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能否再行起诉等,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也非常之少,从而导致我国司法实务界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标准不统一,随意性非常大,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扰。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本源探寻基础上,就“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两大法系不同发展的

6、成因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对影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发展因素的描述,重点分析在我国的现有国情上如何尝试构建我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期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有所裨益,密切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的相互关系,真正体现法学“经世致用”的学科特色。2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第一章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第一章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缘起伴随着古罗马法的日趋完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在诉讼中有了立足之地。据学者考察,“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的“证讼”。在古罗马的程式诉讼时期,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7、法律审理阶段决定原告之诉是否可以由法院受理,经过法律审理受理原告之诉后,才进入事实审理阶段。①“证讼"是法律审理的终点,是指经过法律审理后,当事人请求参加旁听者作证的要式行为,其目的乃为证明案件确已经过法律审理以及双方争执所在和所选定的承审员。圆经过“证讼",案件正式系属于法院。由“证讼”这样一种诉讼形式产生了“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即一个诉权已经行使后,就不能再行使第二次。应当说,“一案不二讼"原则的产生在古罗马有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基础。在思想观念方面,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都很低,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许多现象无法解答,所以

8、古罗马人非常信奉神灵的力量。当发生难以决断的争议时,他们就借助神灵的力量来裁断人间的是非。他们把法官看成是神的化身,法官判案的结果就是神的决断,是绝对的真理,是不容置疑的。正是在这种思想观念支配下,案件若已经裁判就不能再次起诉和审理。而在哲学观方面,古罗马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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