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ID:14742764

大小:70.50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8-07-30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_第1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_第2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_第3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_第4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司法适用中的一项基本规则,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作为对一项法律原则的最终确认形式的立法上却对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与定位,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立法缺位问题也直接导致了该项原则在进行司法适用时缺乏立法支持以及适用标准,因而也形成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消极、或回避的态度。这样的状况不利于对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以及公信力。同时也影响了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作者正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在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的一些

2、困惑,整理思路,形成此文。文章简单论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重点论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以及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及本文研究视角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广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涉及不仅涉及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还包括行政法范畴内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以国内法与国际法为标

3、准来划分,一事不再理还包括国内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和国际法意义的一事不再理。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由于涉及到国家司法主权及管辖权的问题,各国理论上及实践做法上的分歧较大,在这里我们不作讨论。本文论述仅限于对国内民事诉讼法视角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也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诉权经过一个完整的论争(包括诉讼和仲裁)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所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所以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诉讼消

4、耗而不复存在。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也被称为“既判决规定”或“请求权禁止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作为双方当事人在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无权再提起第二次诉讼或者要求法院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审理或者要求仲裁机构作出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应当说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这一重要原则,学者间也偶有论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具体运用这一规则解决诉权问题,解决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与判决既判力的关系问题等等,都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的标准。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过程司法尺

5、度不统一的问题的大量出现。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笔者以为,这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不足与理论上的缺失直接相关。对于一事不再理这一规则,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的规定,学者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

6、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三十五条应当理解为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也就是禁止一案两诉,即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所提起的诉讼已经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就不应当再次起诉。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其中一层意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说的是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这一点正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既判力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一事不再理规则的适用,要考察两个

7、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案是否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二是该案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如果其中一点成立,那么就要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样的处理过程看起来也并不是那么困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原则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困境,那就是对“一事”的理解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样的结果就直接造成了法院在受理或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尺度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状况的出现。所以,对于一事不再理这个原则,应当着眼于对其内涵与外延、判断标准、成立要素等的研究,应当首先搞清楚两个概念,一

8、是首先明了什么是“一事”,怎样判断“一事”。第二就是怎么理解“再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