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ID:46471673

大小:7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4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_第1页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_第2页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_第3页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_第4页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未成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利。本文试以犯罪未成年人为视角,通过对因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利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分析,就我国未成年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以期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监护制度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及未成年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的增多,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利也成为其中的一大重要原因。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步,以及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改善,我们现有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制度显得零散而

2、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既笼统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未成年人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不仅能使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和实现,也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利是重要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教育、学校引导、社会环境单方或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加之未成年人自身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而家庭因素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结构不完整、有缺陷,主要是因父母离异、一方出走或亡故造成单亲家庭和离异后的重组

3、家庭。这种家庭结构的显著特点就是缺乏父爱或者母爱,在这种家庭中未成年人或者往往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照顾,从而不利于性格品德的形成。一些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相互推诿;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后,对孩子歧视、虐待甚至遗弃。有的因夫妻关系不睦或家庭贫困,一方离家出走,一般女方出走的情况较多,另一方则因此把孩子作为发泄怨愤的对象。有的父母一方亡故后,可能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作为家长会因为要维持生计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子女进行管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再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一旦有犯罪诱因出现,就会铤而走险,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二)家庭不良环境,主要是家庭暴力

4、、家庭关系不睦、家庭成员有不良行为。中国的传统观念使得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是问题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于是因为目的“正确性”,父母在管教孩子中使用暴力就自然成为“家庭教育”的一种手段往往被认为是正当的,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未成年人本应得到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保护,如果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会受到严重伤害,容易使他们自卑、压抑、逆反等心理,离家出走,甚至用同样暴力的方式对待他人。。如果父母行为失当,或者品行不端,甚至劣迹斑斑,就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三)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有的父母因家庭经济极端贫困、智力或身体有缺陷、身患重病,实际上丧失了监护能力

5、,致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在这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从小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可能还因父母的缺陷遭到歧视,容易过早地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从以上因监护不利或监护缺失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我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采取的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这一设计构筑在注重伦理道德和血缘亲情的传统之上,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在充满亲情的环境下健康成长起过积极的作用O但是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缺损家庭的增多和亲属观念的演化,我国的

6、家庭结构功能模式和亲属间处于开放的动态变异之中,地缘、血缘、亲缘的人身依从性明显减弱,传统的上下长幼尊卑男女的亲属人伦模式逐渐瓦解。(二)对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具休,监护关系变更、终止的条件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护人的资格直接关系到监护人能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实现监护目的的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世界各的监护立法,一般均对充当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选任适合担任监护人职务的、品行端正的人担任监护人,同时规定不得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情形。我国香港地区则要求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重要考虑因素,澳门地区规定的不能担任监护

7、人的情形多达9种。而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则不够全面,仅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规定未考虑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担起监护职责或者阴云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三)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人和健全的监护监督机制。《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既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均不能被掌握。‘'有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