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建立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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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建立及完善摘要: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起步很晚。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法律体系结构残缺、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层次低、内容范围狭窄、实施和监督机制薄弱以及政策宣传不到位等。因此,应该在实践中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使之发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最大效用。关键词: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现状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古已有之,但作为现代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则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围绕社会保障立法实践逐步开展起来的。我国社会

2、保障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创始阶段、60年代的补充修正阶段、70年代的停滞、倒退及初步恢复阶段、改革后的全面恢复发展阶段,至今已初步形成雏形。首先,在一些基本概念、发展方向、实施范围等基本达成一致。1985年我国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使我国有了第一部全国统一

3、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明确规范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目的实施范围、发展方向。其次,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各项目分别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各地方立法机构不断推出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泛。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健全,缺乏整体规划。当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很不规范,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几乎处于空白的法律地带。(二)社会保障立法主体多元化层次低。社会保障法

4、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应该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大代表委员会制定。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多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法规、条例等,制定层次低,并且不是专门从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的,其结果是缺乏权威性与稳定性,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规划和建立。(三)社会保障法内容范围狭窄。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针对国有经济以及正规就业人员。其后果是影响劳动力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空白。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维护。(

5、四)社会保障监督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区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制裁措施,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从而导致社会保障事件频频发生。(五)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客观事实,但现实中同时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我国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许多人并不知道社会保障是什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个人保险意识不强,不知如何参保等。其结果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受阻。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对策(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6、必须遵循相关原则1、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在社会保障法建设中,必须实事求是,合理规定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保障内容和水平,兼顾国家和保障对象的利益,避免西方福利国家的高水平保障。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对应关系。[3]社会成员生活困难时,有权向国家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障金,但前提是必须遵守社会保障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3、坚持统筹兼顾、分步推进的原则。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制度,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缺乏统一的经济基础。因此,我国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统筹兼顾

7、,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设,使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就国外社会保障立法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式立法,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二是德式立法,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律系统。三是混合立法,就是在颁布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法的规范纳入其他法律部门,从而形成一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4]我国制定一部法典式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广泛且庞大的法律体系十分困难。因此我们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由人大先制

8、定一些急需的社会保障单行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此外,鉴于当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农村社会保险可单独立法,将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表现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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