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_程序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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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两大主题Z—公正之小的--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保障与促进公正的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目前对该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的认识缺乏深度,与其配套的制度尚不健全,审判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有名无实,因此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制度则是当务之急。关键词:审判公开内涵价值问题完善措施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两人主题,“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①]审判公开则是两大主题Z—公正Z小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保障与促进公正的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同样将审判公开列为基本诉讼原

2、则,但目前对该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的认识缺乏深度,与其配套的制度就不健全,审判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有名无实,因此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制度则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就此谈些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审判公开的内涵与价值所谓审判公开(publichearing),是指审判应当在公开的场合公开的进行,并适用各种具体的诉讼制度來最大限度地将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公示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面前。审判公开最早是意大利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18世纪中叶提出的,他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名著小写道:“审判应当公

3、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与欲望。”[②]审判公开原则是反对欧洲小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有巨人的作用。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并掌握政权以后,相继规定了审判公开制度。最早形成立法的国家是美国,其1791年《美国宪法修止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到19世纪,法国(于1808年)、徳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0年)等国都相继

4、实行了这一原则。从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审判公开这-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纳入各占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时间。到20世纪中期,审判公开原则先后为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所认可,进而成为--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司法原则,它标志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一)审判公开的内涵1、审判公开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即既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乂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审判公开是作为“秘密审判”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在封建主义纠问式诉讼小,审判的事实与法律依

5、据以及审判的过程,不仅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向被告人公开,贝卡利亚首倡的审判公开是既包含向当事人公开,也包含向社会公开。“秘密审判”现已被历史所摒弃,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当事人而言均是公开的,故审判公开的对象仅是社会公众。[③]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当事人是审判的直接对象,其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司法是否公正密切相关。审判公开原则设立的初衷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当事人是审判公开的首耍对象,审判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则是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受到

6、司法的公止对待这一中心的。现代司法理念以公正作为追求n标,强调以公开促公止,故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审判公开原则不仅强调诉讼面向公众和社会的开放,尤其是舆论的监督,以实现社会监禅和公众参与意义上的诉讼民主,[④]而更加强调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与审判知情权,以授广泛的公开保障与促进司法的公jEo可见审判公开的对彖不仅限于社会公众,而应包括当事人。2、审判公开的范围具冇全面性,即既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又包括审判结果的公开。审判公开存在范围上的差异,即大多数案件既公开审理又公开判决,少数案件则不公开

7、审理但公开判决。即使是后一种情况也不违背审判公开原则,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考虑到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特别利益的需要,其仅是审理方式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审判公开的性质。审判过程的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和环节除依法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均应透明,让当事人知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件。审判结果的公开是指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是否公正合法的重要依据,只有让当事人知悉和社会公众查阅,才能达到通过公开以接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的目的。3、审判公开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又是当事

8、人、社会公众的权利。我国宪法在笫三章“国家机构”笫七节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冇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相应的条文在美国宪法中是出现在人权法案第6修正案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冇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从二者在宪法中出现的部位町知中、美两国对审判公开的定位是不同的。中国规定的审判公开是作为国家机关活动的一项棊本准则,而美国则把它作为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二者定位的不同实际上是“权力本位”与“权利本位”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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