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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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原则摘要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海上保险法已经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一项重耍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伴随着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越趋明显,海上保险这一保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事故相关当事人利益的补偿原则也引起了学者们对其制度的研究。当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时,并口存在着全损的潜在风险时,被保险人选择委付是向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委付是海上索赔制度的核心问题,了解委付制度的相关概念将更好的理解海上保险这一特殊海上保障法律制度。关键词委付委付行为委付通知作者简介:余晓歲,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国

2、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19-02一、委付、委付行为及委付通知的相关概念和及其辨析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其财产和权益、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利益转讣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当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时,它就是把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了保险人。对于委付的具体定义,我国海商法和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都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只对委付的

3、行为程序和法律效力做了规定,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条规定:“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把该部分损失视为部分损失;也可以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并把该损失视为如同实际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9条、250条同样也只是对保险标的接受委付的后果做出了规定。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对委付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说明,所以这也是委付制度广泛地被学者们讨论及研究的一个问题所在,山于其没有对委付定义做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各利益方的一系的财产、权益等的纠纷问题。委付行为,指的是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力

4、,将其一切权力转让给保险人,并且通过保险人接受,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单方行为,则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委付通知,是委付的最主要的意思表现形式,它是当事人双方表达意思的民屮法律行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第一款对委付通知作了相关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要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它必须递交委付通知,以此来表明它对保险标的权益的转让。否则,该损失只能作为部分损失处理。该条款明确了,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风险事故,被保险人在进行委付时

5、,必须以委付通知的形式发出,并且在其它条款中也对委付通知的接受和撤回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对委付通知的形式虽未做出具体规定,但实务上一般都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从惯例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标的委付也必须通过委付通知形式来进行的,所以我认为我国《海商法》中应该再具体明确委付通知的相关内容,來更好的规范实践中的操作以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从对委付和委付通知的概念理解,木人认为委付和委付通知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委付通知是一种要约,它是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达成合同意向的意思表示,而委付我认为是一种转让保险标的的合

6、同。如在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中的规定,“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被保险人的权利并不因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而受到损害/根据这条款的规定来看,保险人如果接受了委付,则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是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通知的,只要被保险人能证明推定全损的存在,则其索赔全损的权利不受影响。二、委付行为法律性质特点及辨析对于委付行为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它的法律性质也存在不同,学者们对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它是双方法律行为,二是认为它是要约,即一种意思表示,一种单方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

7、委付的牛效是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致为前提的,当保险标的发牛推定全损事故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如果保险人不接受,那么这时委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必须双方一致同意委付才能成立。认为委付行为是单方行为的学者们认为,委付只需要被保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因而只具有成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对此我是赞同第-种说法,即我认为委付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因为从《1906海上保险法》第62条中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他就不可以撤回通知,也就意味着保险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委付通知即为有效,从

8、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委付通知的规定是符合合同成立前阶段的要约行为,而后规定的通知有效以及保险人将対损失承担责任,说明保险人对委付的接受乂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从这些可以看出英国法对委付的制度是一种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模式,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我国《海商法》同样也在第249屮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拒绝接受,从这里看出我国法律也认为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保险标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此意义上可将委付称为委付合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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