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定金【法学理论论文设计,绝对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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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浅论定金内容摘耍本文浅析定金合同的槪念及特征,定金的种类,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与法律效力,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把握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规定了作为债权担保的定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又规定了定金制度的适用,这是定金适用的法律基础。在实践中定金的适用是以定金合同为表现形式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定金合同的大量运用,定金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广泛,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定金合同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合同时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近年來凶定金合同引起

2、诉讼纠纷案件逐年成增加趋势,而氏事诉讼涉及到合同双方切身的利益,如何避免风险和减少定金合同纠纷的发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范的问题,本文就“定金的适用”作初步探讨。关键词:定金特征适用区别处理规则_、定金的槪念及特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合同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而适

3、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它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有不同的机理,属于金钱担保。定金是以定金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定金的价値又是靠合同的形式实现的,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跌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主合同可以是实践性的,也可以是诺成性的。定金合I司必须是实践性,仅有设立

4、定金的合意,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以确保定金合同签定后所休现的证约作用、违约惩罚作用,以促使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实履行。二、定金的种类定金制度,古已有之,中外皆用。但时代、场所及交付的不同,其性质和效力也不一致。举其要者有如下五类:(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我国1949年以前,即有山卖土地先成立押议后订立正式合同的习俗。于此场合,应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成约定金0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耍件的定金

5、,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成约定金是德国固有法的制度,称为手金。德国的现行已未规定这种制度,但因其奉行合同自由原则,所以允许不发生效力。(三)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在罗马法,定金通常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德国普通法及近代多数国家的立法,多承认这种定金。(四)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五)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

6、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在罗马法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定金不当然具有解除保留的效力。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都承继了罗马法的上述思想,只是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规定解约定金有定金通常的性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定金,因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现行法上,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没有成约定金的效力。法律无明文规定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放弃定金或者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所以我国现行法上无解约定金。定金的交付时间应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

7、,而非合同订立前,不同于立约定金。总之,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并未禁止当事人特别约定其他性质的定金,例如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或立约定金。三、定金合同成立、生效与法律效力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前段)。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交付现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90条)。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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