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与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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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违法行为与相关法律责任1•建设项目与环评序号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条款备注1环评法22条1款环评文件报批。24条1款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24条2款环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重新审核。31条1款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1条2款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2条3款自收到报告书60日内,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分别作出审批

2、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不收费。24条2款原部门自收到环评文件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建设条例9、10、12条同上。24条为10万元以下,其他同上25条加上限期恢复原状,其他同上10、12条同上16条环保设施“三同时”。28条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条需试生产,其环保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26条未同时投入试运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0条1款竣工后应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0条2

3、款需要试生产应3个月内申请验收。28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7条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2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23条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8条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气11条新扩改建,必须建成防治设施并经验收。47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要求投入生产使用的,责

4、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水13条3款设施三同时,设施经检验,不达要求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47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要求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细40条10万元以下。5固14条设施三同时69条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省15条1款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应三同时,设施应经验收。41条1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49条县1万元以下罚款,市、行政公署5万元以下,省

5、20万元以下。7省工18条同上37条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8省居6条居民区内应办环评审批手续。25条1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兀罚款。9哈条7条同上24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8条1、2款设施三同时,应经验收。25条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2•排污费申报与缴纳序号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条款备注1排12条1款排污者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21条未缴责令限期缴,逾期拒不缴处应缴

6、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2条骗取减免缓缴贵令限期补缴,并处所骗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省17条排污者应办理申报登记。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在10日内重新申报登记。40条2项拒报或谎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百元至5千元罚款。43条未办理排污申报,责令停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设施补办手续,并处以3百元至3千元罚款。19条1款排污者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47条1款拒缴除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3气12条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条件下排

7、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重大改变的时申报。46条1项拒报或谎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4水14条同上46条1款1项拒报或谎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细38条1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条1款排污者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46条1款4项不缴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细38条3项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5固32条实行工固废申报登记制度。提供工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8、有关资料。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8条1款1项和2款不申报工固废或危废,或弄虚作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6条1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75条1款4项和2款不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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