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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字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1-04-18 来源:安徽省地税局29、在发票检查中,被检查人有哪些义务?(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发票或者凭证确认证明;(3)收执发票或发票存根联的单位,要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情况核对卡,并按期报回。30、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
2、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1、违反发票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分别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六大类:第一类:(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3、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类: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类: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类:(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有以上违法行为的,
5、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32、发票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6、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款,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7、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款,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款,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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