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

ID:46464676

大小:6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4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_第1页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_第2页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_第3页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_第4页
资源描述: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汉魏Z际社会变迁论略(一)汉魏之际是我国古代社会变动比较明显的时期。対这种变动的性质,学术界有曹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是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逆转或畸形发展。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却有相似的论据,即强调魏晋南北朝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依附关系的发展和H然经济的强化,确实是汉魏Z际社会变迁屮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但这种变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战国秦汉社会的土壤Z中。本文打算从分析这些现彖的来龙去脉和形成原因入手,対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发表一些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看法,并求教于学界的同仁。•关于依附性佃农的

2、发生和发展主张汉代是封建制社会的学者与主张汉代是奴隶制社会的学者的分歧,看來主要巳不在于奴隶在劳动者当中是否占大多数,而在于大多数劳动者是口山民还是具有依附性的身份。他们当中一些冇代表性的学者把东汉末年以后依附性和佃农的出现作为封建化的主要标志,对和佃关系和依附性佃农产生的时间估计较晚。例如唐长孺先生认为,秦汉是亚洲型的奴隶社会,奴隶被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但在生产领域并不占主要地位,自耕农在全部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汉武帝以后从口耕农中分化出部分佃农,但他们的身份是口由的,直到东汉末年才出现依附性的佃农。东汉以来“客”的卑微化和普遍化的

3、过程,到四晋最后完成,这也就是人虽自耕农和自由佃农封建化的过程。[1]何兹全先生认为古代社会的汉代冇自由民(编户齐民)五千万,奴隶则只有六七百万;他们通过奴隶的解放(主要发生在王莽改奴婢为“私属”以后)和自山民的投靠(主要发牛•在东汉末年战乱时期)的途径,到魏晋南北朝,大部分转化为豪族、寺院的依附民。[2]在这里我觉得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一是中国租佃关系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二是依附性佃农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一、租佃关系的产生《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云:至秦则不然,用商鞅Z法,改帝王Z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出连仟伯,

4、贫者亡立锥Z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颜注曰:“言下户贫人,白无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按照董仲舒的说法,租佃制是战国吋商鞅变法废除井川制以后,在土地私有、贫富分化的条件下,由庶民地主(所谓“豪民”)首先采用的一种封建性的剥削方式。但不少学者対这一记载抱怀疑或否定的态度,认为这是一条孤证;战国时仍然实行国家授III制,不可能产生租佃制,董仲舒只不过是在托古说今(汉武帝时代)而已。其实,不但是董仲舒,汉代许多政论家(如苟悦、仲长统等)都把以实行实物分成租为重要特点的豪强地主经济的发展,溯源于战国时期井III

5、制的瓦解;董仲舒的说法是被当时的人们所普遍认可的。战国吋代国家授E0制似乎仍然在维持,实际上已经残破,贫富分化严重,农民土地不足或丧失土地已经成为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甚金在商鞅变法以前即己存在。例如,与商鞅同时代的孟子,曾痛陈“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商鞅也指出三晋不少农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并为此制定T“探民”政策(《商君书•探民》)。在秦本土的农民中,也有“豪杰”和“要靡”的分化。《管子》谈到“贫富不皆”(《揆度》),“民有相百倍之生(产业)”(

6、《国蓄》),不但有“无食”“无种”“无本”(《揆度》)的贫苦农民,而且有全无土地家财,因而不属纳税对象(“无赋”)的老百姓(《禁藏》)。当时人们用“无立锥之地”来形容这一赤贫的阶层。[3]“民”中的另一极是豪富,即庶民地主。“富者III连仟们,贫者亡立锥Z地”正是对这种贫富分化小最有典型意义的现象的一种概括,这并非董仲舒的杜撰。新兴的庶民地主没有原来贵族领主那种直接统治农民的权力,他们可能而且实际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使用奴隶、雇工直接经营和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而收取地租,这也是贫困破产的农民儿条主要出路。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方式,就是所谓“或耕

7、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我们知道,战国时代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已经达到“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水平,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粮食,他自己和他所负担的家庭人口食用一半就大致够了,还有一半可以作为剩余产品提供出来,这就是《管子》所说的“民食什五Z谷”。只冇在这个基础上,才冇可能实行“见税什五”的租仙制。而这一基础,战国时代确实已经具备。[4]rh此亦可见董仲舒所说决非虚言。岀身农民的苏秦曾向往当一个拥有“洛阳负郭山二顷”的小地主,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吋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而它是按照“见税什五”的标准计算的。因为至少拥冇二百亩地,以“见税

8、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白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5]这也表明当时确实存在“见税什五”的租率和实行“见税什五”租仙制的庶民地主。在庶民地主可能采取的三种土地经营方式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