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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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二、魏晋南北朝农民的经济构成自西汉中期耦犂推广以来,农民家庭规模发生了某种扩大的倾向,耕织结合的程度也有所加强。曹魏时实行田租户调制,田租仍然征收谷物,户调则征收布帛,以取代过去主要征收货币的各种赋,就是以农民比较普遍实行耕织结合为基础的[1]。以后,租调制成为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的赋税形态。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农民经济中,自然经济的色彩变得更加浓厚了。不过,不能认为魏晋南北朝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实现了实物形态的完全自给自足。由于农家庭经济规模的狭小和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差异,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近年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

2、提供了新的有关资料。已经整理出版的“吏民田家蔀”[2]记载了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侯国(县)官田租佃情况,佃田有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种,根据其收成又分为“熟田”和“旱田”,分别缴纳不同标准的米、布、钱,布与钱可折合成米来缴纳,折算标准大体是1尺布=0.05斗米,1钱=0.00625斗米。据此,可把佃田种类、租税及其比例列表如下:吴简《吏民田家蔀》佃田种类与租税(单位:米布钱/亩)二年常限田:熟田(定收田):嘉禾四年:税米1.2斛,布2尺,钱70钱;嘉禾五年:税米1.2斛,布2尺,钱80钱。旱田(旱败不收田):嘉禾四年:税米免,布0.66尺,钱37钱;

3、嘉禾五年:免。余力田:熟田(定收田):嘉禾四年:租米0.456斛,布2尺,钱70钱;嘉禾五年:税米0.4斛,布2尺,钱80钱。旱田(旱败不收田):嘉禾四年:租米免,布0.66尺,钱37钱;嘉禾五年:免。吴简《吏民田家蔀》各项租税比例(以“熟田”[3]计)二年常限田:嘉禾四年:税米1.2斛,比例89.30%;布2尺,折米0.1斛,比例7.44%;70钱,折米0.04375斛,比例3.26%;合计折米1.34375斛,比例100%。嘉禾五年:税米1.2斛,比例88.89%;布2尺,折米0.1斛,比例3.70%;80钱,折米0.05斛,比例3.70%;合计折

4、米1.35斛,比例100%。余力田:嘉禾四年:租米0.456斛,比例76.03%;布2尺,折米0.1斛,比例16.67%;70钱,折米0.04375比例9.09%斛,比例7.30%;合计折米0.59975斛,比例100%。嘉禾五年:租米0.4斛,比例72.73%;布2尺,折米0.1斛,比例18.18%;80钱,折米0.05斛,比例9.09%;合计折米0.55斛,比例100%。以上标准大概是孙吴政权针对官田租佃情况制定的,其基本原则应当适应较大的范围。它说明租佃官田的农民以种植粮食为主,同时比较普遍地存在家庭纺织业和其他家庭副业,可以通过出卖农副产品获得

5、一定的货币。租布在田租中所占的比例不算很大,租钱的比例更小,而且可以折米缴纳,但毕竟反映了一般情况下租佃农户中有相应经济成分的存在,否则这些规定就毫无意义。租佃农民如此,自耕农民经济构成也不应有根本的差别。据《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称:“竹简记载的赋税内容十分复杂,征收的对象有米、布、钱、皮、豆等,其种类名目繁多,不一而足。以钱为例,除户税钱、口算钱外,还有僦钱、寿钱、枪钱、米租钱、酒租钱、市租钱、杂米钱、皮贾钱、财用钱等二十余种之多。米则有租米、税米、限米、粢租米、旧米、孰米、酱贾米、折咸米、陈张米等三十余种之多。户调为布、麻、皮等。”[4]

6、这些赋税的重要对象之一是自耕农,自耕农必须出卖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才能凑足货币交纳相应的税项,他们的家庭经济中也应该有相应的经济成分存在。可惜有关简牍现在还没有出版,难以作具体的量化分析。当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政府又有官田田租中米、布、钱可以互相折算的规定。承蒋福亚教授函告,《嘉禾吏民田家蔀》所载租佃官田农户中,缴布户数为627户,把应缴的布折成米缴纳的户数为1101户,分别占合计户数1728户的36.3%和63.7%[5]。这63.7%将布折米缴纳的农户,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没有家庭纺织业;2、家庭纺织业规模较小,不足以同时解决家庭穿衣和

7、缴纳租布;3、家庭纺织业生产的布的质量还不符合租布的要求。临湘侯国租佃官田的农民耕织结合的程度不很高的情况代表的面究竟有多大,尚难判断,但农民的生产并不能在实物形态上完全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包括租賦在内),则应有相当的普遍性。即使是耕织结合程度很高、可以自我满足衣食基本需要的农户,他们还是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如耕牛和犂、锸等铁农具)和生活资料,并因此相应地出卖部分农副产品。由于传统的史籍的主角是帝王将相,忽视劳动大众的生产与生活,有关农民与市场关系的直接记载很少,但也不是没有线索可寻的。例如曹魏时颜斐任京兆太守,“乃令属县整阡陌,树桑果。

8、是时民多无车牛。斐又课民以闲月取车材,使转相教匠作车。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狗,卖以买牛。始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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