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原告改变诉称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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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析原告改变诉称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案情」2004年6月22日,原告陆某、被告马某(二女,系多年朋友关系)相聚某浴室,被告写下“欠条”一张交与原告,注明“今欠”款10万元,未署明还期。7月3F1,原告手持“欠条”亲自到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是6月22日当日借给被告款,现因债主逼债,无奈起诉追款。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原告本人未到庭)仍然坚持这一诉称。被告辩称:欠条系“空打”,6丿」22H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写欠条是因为原告常对其哭

2、诉债主逼债,心软之下写下欠条,以帮助原告应付一下债主(因为被告是当地有名女款)O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坚持下,法庭要求原告木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庭审屮,原告变更了诉称,承认6月22口当口确实未借款给被告,但系2003年中分三次从银行取款后借给被告,共计12刀元,被告当年还了2刀,尚欠10刀,故在今年6月22日写下欠条。原告对其新的诉称未提供证据,被告也未认可。被告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分歧」审理中,围绕原告改变诉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1、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债权凭

3、证,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论原告出口何种考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据,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辨解理由。被告仅有反驳,没有证据,该案举证责任尚未发生转移,必须依法办案,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之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本案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先后有两次诉称,提出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陈述(主张),但其证据都是同一张欠条。原告

4、变更事实主张后,应重新提供证据对新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一份证据不能同时印证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形成的事实,欠条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实来证明的待证对象,因而不能再以原有“欠条”作为矢款的定案依据。总之,本案现在的证明责任又回到了原告方。「评析」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现将心证过程和法理分析阐释如下:1、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2004年6月2213确实未借给被告10万元,是属于对被告“6H22R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向原告借过款”的事实陈述的部分认,该自认同时也是对原告第一次诉称中欠条形成事实的否认。原告改变诉

5、称导致了两个可以认定的结论:一是排除了2004年6月22H借款10万元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当H打欠条确系“空打”;二是不能再以6月22日借款10万元的事实陈述來说明欠条,在原告新的诉称即新的事实主张得到证明之前,原告所持的欠条成因不明,并处于待证状态。也就是说原告之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不明状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冇责任捉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6、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以前的事实陈述作实质内容的重犬改变或事实陈述前后严重矛盾的,属于新的形成事实主张,应就新的事实陈述(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未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子以确认。因此原告必须就其新的出借事实的陈述即新的诉称举证。3、原告前后两次陈述口相孑盾,又因没有证据而不能口圆其说。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出借10力元的民间个人借贷应属“大事”,向法院起诉追

7、款也是“大事”,在庭审中陈述事实更是“大事”,但原告对何时借出款的基本事实都不能确定,在严肃的诉状屮竟不能表述清出借款的确定时间和经过,两次庭审陈述的出借时间和经过情况迥然不同,显得儿戏。无疑导致法官对原告诉称的内心确信度的自然下降,相反会提高法官刘•被告辩称的确信度。4、被告庭审辨认中认为,原告改变诉称系因两个难以口圆其说的现实:一是民间大额无息借贷完全出于信任,6月22口出借,7月3口即起诉,不合情理;二是既然诉称其起诉系因债主逼债,那么原告债台高筑,何以出借巨款?基于这样的辩论意见分析,如

8、果原告不能就新的事实陈述加以举证说明,法官对原告内心确信的杠杆又将随之下滑。5、依法办案不是依“欠条”办案,“欠条”本身并不是己认定的欠款的“事实”,而是一种证据,且形式上是关于“矢款”的证据,并非关于“借款'的证据,或者说是关于”欠款“法律关系的证据,而非关于”借款“法律关系的证据。法官断案莫不依照出示证据-查明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程序。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举证责任包含行为意义上的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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