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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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  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

2、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

3、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  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  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

4、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红线、环境健康、生态安全、基本国策、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都是以保护优先原则为前提和基础的。  三、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原因和现实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伴随发展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家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开展了较强的专项整治,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严峻的环境状况没有获得根本性的改变。  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  1.客观原因。由于历史原因,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和布局参差、突出的环境问题长期未被有效解决,部分

5、区域性问题扩大至全国,增大治理难度。  2.主观原因。各级政府过去片面地认为GDP的增长就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是数量增长;部分干部重经济轻环保,片面地认为发展免不了要污染,可以先发展后治理;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环保意识淡薄,为换取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环境公益诉讼权利意识缺乏,公众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  3.体制机制原因。既有经济模式过于倚重发展速度,导致制度设计向经济建设倾斜,环境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健全,地方环境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中,各级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缺乏有效的环保经济技术政策和环境监督处罚措施。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催生

6、了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关系民生。环境问题不仅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还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生产生活,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在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转型期,中共十八大报告清晰地表述了环境决策的目标和理念。结合我国的国情实践,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具备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四、环境价值优先极端化可能存在的弊端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彰显着我国的环保政治态度和环保决心与力度,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当环境利益与经济社会利益冲突时,允许甚至鼓励一种不计代价绝对偏向环境价值的选择呢?从国际立法经验来看,欧盟条约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仅仅是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一体

7、化,强调计划措施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将“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列为优先保护对象的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法》第3条的规定也只是限定在非全局性的特殊领域保护,强调生态利益保护的优先性。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将环境保护以原则的形式确立其与其他利益保护竞合的优先性。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环境立法上的价值选择,即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明确地优先保护环境利益。既然主张优先保护环境利益,那么自然也就承认了诸多利益存在价值冲突的事实前提。旧的环境立法没有直接确认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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