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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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题目:学院:行政法学院专业:辅修法学姓名:牟娅玲学号:2014073055指导教师:梁洪霞二0年月日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梁洪霞的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若有抄袭,愿承担相关后果与法律责任。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第15页共15页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

2、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本毕业论文属于:□1.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但若保密,需提前向教务处申请核准)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第15页共15页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牟娅玲(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摘要]2014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

3、》第五条对损害担责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非凡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环境基本法原则的规定。本文将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

4、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主要是预防,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需公民共同参与,出现损害要担责的原则。第15页共15页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损害担责原则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则,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述(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历史演进1.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的,如同哲

5、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关于此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由西方的24个国家组成)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那次决议对污染损害行为明确要求应当予以经济赔偿。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

6、,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不应仅停留在对于污染行为的惩罚上,而应该全面重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管理。因此它并不能全然体现“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12页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可以说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相类似的规定。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形成了“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规范,慢慢的形成了我国环境问题中,损害承担主体的框架。但是,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对

7、环境损害责任仅限于单一的经济上的“给付”,这并不能使现存损害得到完善的解决,而且付费的主体“污染者”的范围并不明确,因此该原则内涵显得有些狭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损害担责原则”的出现及进步意义就环境保护法案来讲,对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而言都是具有共性的,即关于环境侵权问题的处理通常都在国民法中予以规定,赋予环境侵权受害人权利,使之能够对环境加害者进行索赔。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环境侵权法理解为是在民事救济基础上形成且得到发展的。就这一点来讲,很有必要了解第15页共15页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民法上的地位体

8、现,可以说这一原则在整个民法中有着开章明义的统帅作用,作为立法指导方针体现在了整个民法的始末。要说世界上较早在法律中体现环境赔偿思想的国家当属德国普鲁士帝国时期,就出台了(1838年《普鲁士铁路法》),并且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具有里程碑意义。后来以该项原则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出了危险责任理论。可以说这是真正为环境责任明确的历史基点与理论依据。而后到了1845年,德国又出台了《普鲁士一般工商业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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