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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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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環境犯罪危險犯之立法研究略議摘要:目前,隨著我環境犯罪越來越突出,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增設討論也越來越激烈。由於危險犯環境犯罪給現實生活帶來巨大危害後果,筆者認為對我國環境犯罪危險犯的研究實屬必要。本文即從環境犯罪危險犯的立法現狀作為切入點,具體展開瞭對我環境犯罪危險犯立法必要性,並重點闡述瞭環境犯罪危險犯應當遵循的原則關鍵詞:環境犯罪危險犯無過錯責任一、我國環境犯罪危險犯概述(-)環境犯罪危險犯的概念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①而環境犯罪危險犯即指行為人危害環境的行為雖然沒有產生實際危害結果,但這種危害行為已足以
2、使環境受到危害的危險狀態環境犯罪危險犯是以法律規定的危險結果出現與否作為其犯罪既遂的標志,因而,判斷此種犯罪是否成立,關鍵看其危害行為是否發生瞭足以導致危害環境的危險(二)我環境犯罪危險犯的立法現狀我國1979年《刑法》隻是對禁止破壞環境作瞭一些少量的規定,之後的1997年《刑法》雖然打破瞭這一規定,在分則第六章中專門增加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對環境立法保護無疑是一種巨大進步在這一專節設立的環境犯罪中,除瞭對五種犯罪規定為行為犯之外,對其餘的犯罪均采取瞭實害犯的規定,因為在這些犯罪中均規定有“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情節嚴重”的犯罪構成要件。因
3、此,我國目前對環境危險犯的規定基本為一片空白。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僅存在大量的實害犯的環境犯罪,還存在著大量地危險犯的環境犯罪可見,我國刑法對環境危險犯立法的缺失是立法上的一大不足,因而筆者認為,對我國環境犯罪有必要進行立法研究二、我國確立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必要性在我國刑法學界,對環境犯罪危險犯增設的爭議一直不斷,沒有統一的意見,具體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②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如果在我國環境犯罪中增設危險犯,由於該罪在實踐中不容易對危險的認定,導致司法操作性不強,也勢必會造成司法權濫用的結果,對司法適用的效果適用大打折扣,因而不建議增設持肯定說的認為,我國刑法立法有設立環境危險
4、犯的必要,具體原因如下:(-)是環境犯罪特點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隻規定瞭五種行為犯和一些實害犯,但就環境犯罪的特點來看,行為人有的危害環境的行為,並不屬於行為犯也不屬於實害犯。如果刑法對危險犯沒有規定,那麼這類行為就不能得到懲罰,也違背瞭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因而,這類環境犯罪的存在必然要求法律增設危險犯,以彌補法律的滯後性(二)是犯罪預防目的的必然要求一旦出現環境危險犯罪,往往就對環境造成巨大破壞,且這種危害的時間持續長且難以恢復,涉及面也非常廣,因而,對環境危險犯罪應當提前預防,才是根本之道。通過對環境危險犯罪的增設,即可以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增設
5、來指引人們行為,並用立法的形式進行威懾,也即實現瞭刑法的預防犯罪的根本目的,符合我國的刑法精神(三)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現代建設和諧社會的號召下,人們對環境越來越關註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環境,我國立法也從過去的“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觀向“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價值觀轉變。這種理念必然要求我國立法更加關註環境犯罪的立法缺失,即要求我國刑法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保護立度,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也最大可能地減少因環境犯罪的立法空白帶給人們帶來的嚴重犯罪後果。因而,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增設也是當前和諧社會發展的需要(四)是符合國際環境立法趨勢的必然要求從世界各國來看,日本是最早以特
6、別法的立法形式對環境犯罪作出規定①,隨後,各國對環境犯罪危險犯也都有越來越多的關註。日本、德國、瑞典、葡萄牙等國傢都有有關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即認為實害結果並不必然是環境犯罪的必要構成要我國現行刑法對環境犯罪雖然隻規定有14個罪名,單設成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但是由於現實生活中環境犯罪層出不窮,尤其是危險犯的增多,使得刑法有限的環境立法規定早已不能適應社會變化。因而,增設環境犯罪危險犯符合國際環境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而建議我國刑法增設環境犯罪危險犯。但是,我國對其立法也不是無所限制的,為瞭避免濫用,應當將其限制在合理原則內進行三、我國環境犯罪危險犯立法
7、之適用原則(一)確立適用相對無過錯原則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隻要實施瞭危害行為並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行為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②而相對無過錯原則,即是指不需要起訴方證明對方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行為,隻需要對方證明自己實施該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如果證明不瞭,則由對方承擔不能證明的法律後果具體到刑法而言,由於我國刑法歸罪實行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即認為主觀要件是構成犯罪的一個必要構成要件,即一個行為構成犯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或過失,否則不能定為犯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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