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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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浅谈摘要:湿地补偿制度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在国外已经发展很成熟,但是国内的研究与实践却是刚刚起步。本文在介绍湿地补偿起源发展的基础上,对国内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以及实践现状进行了总结与概述,分析国内湿地生态补偿的试点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发展方向。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现状;解决方案湿地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环境资源。目前湿地的研究已成为国际学术界与各国政府乃至公众关注的热点。生态补偿(Ecologicalcompensation)一词是荷兰政府于1993年提出来的

2、其理论依据在于:生态受益区的发展是依托保护区的生态功能而存在的,生态功能作为一种资源被利用并因此产生了效益,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即是湿地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生态产品的生产者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其补偿途径主要为国家补偿和受益者付费两种方式。美国在“湿地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联邦控制水污染法》。该法第404条,授权美国国防部陆军工程兵部审批在美国境内掘取与填埋水域的申请许可,美国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水域的环境进行评估,这则法律被简称为“404许可”。澳大利亚也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政策,1997年颁布《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湿地政策

3、》,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纵观国际上的湿地保护政策,是以保护并充分利用为主,湿地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实行也还未普及,国内的研究也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及其制度的研究现状我国关于湿地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研究人员主要对湿地现状的调查、编目、资料整理,而在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评价体系。1.理论研究现状国内生态系统价值研究始于1980年年初。1984年,马世俊先生的《社会经济自然符合生态系统》一文,表明经济学方法已被用于生态学研究。这一时段的研究多是引进国外的著作,调查和探讨西方生态价值理论。

4、周大杰等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资金、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凌棱等提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针对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费,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筹措资金;对因湿地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相关方,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促成公平的湿地保护格局。鲍俊归纳出了生态补偿的特点: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环境问题的非物质性补偿,其客体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环境功能

5、性价值;生态补偿是持续性的补偿,是长期的、有限性的补偿。2.生态补偿在我国的实践状况生态补偿实践方面,王宇等总结到,各级政府根据不同的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了相关的政策,例如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流域治理与水土保持补助政策。在广东省,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有了初步的进展,已将“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黑龙江省近年来也积极地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前期工作,针对湿地保护普遍存在的没有管护经费,缺少工作经费,相

6、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等问题,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处在初步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广东、黑龙江之外,湖南、湖北、山东也在准备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重要的一环,我国也应在湿地生态保护领域内尽快转变自己的角色,让湿地在保护中健康可持续地成长。二、实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1•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公正合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湿地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湿地补偿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与不足,保护着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的

7、现象。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利益相关者保护湿地的积极性与信心,也给中国的湿地保护带来了极大地困难与隐患。2•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1)保障湿地资源有序利用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存在湿地资源开发过度,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是资金匮乏,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保障湿地生态与环境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之一。(1)平衡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在湿地生态保护中存在着导致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持续下去易导致责任人丧失保护的动力,威胁着不同利益区分的人的公平与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赋予

8、生态保护主体补偿权从而平衡生态保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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