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并购申报制度优化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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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并购申报制度优化策略探析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现行企业并购申报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并购申报制度的对策:适当提高申报标准,实施差别对待策略;保留现行的强制事前申报制度,增设自愿申报及事后备案制度;尽快制定反垄断审查的操作程序和并购规则,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关键词并购申报制度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在我国正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由于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此激发了企业一轮又一轮的并购热潮,尤其是全流通时代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浪潮。如何依法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尤其

2、是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已成为目前中国政府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2008年8月1号,经过多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政策《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终于正式实施,并规定了并购申报标准。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的反垄断审查的并购案例就是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从2008年9月可口可乐宣布并购汇源至今,在整个反垄断审查过程中,民族品牌的存亡、本土饮料企业的反弹、“垄断标准”的认定等,始终纠结其中。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以防止饮料市场的垄

3、断。随着《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的并购申报相关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出台,中国企业并购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并购将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利于促进并购市场的健康、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并购效率。但现行的并购申报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一、现行中国并购申报制度质疑面对中国并购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政府加快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出台配套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以明确并购申报制度。一方面在于规范席卷华夏大地的外资并购浪潮,防止外资并购所导致的垄断现象,控制外资企业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

4、为,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另一方面在于规范国内企业并购,促进企业通过并购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控制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鼓励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由于中国已经加入WTO,政府立法必须平等、公开、透明,并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反歧视待遇原则。于是中国的反垄断立法面临一个两难选择:既要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以提升国内企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又要限制外资并购以防止外资企业垄断我国市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以维护中国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既要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5、做大,又要防止过分兼并导致产业过于集中形成的市场垄断。如何恰如其分地处理这个两难选择,就在于如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把握企业并购的适度原则。但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存在一些质疑。首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采用强制的事先申报制度,且申报标准定得过低,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

6、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而在《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申报标准相对来说要高些,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然而即使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也显得偏低。这样的标准也许无法通过并购手段促进国内规模企业的形成,甚至还可能连原本规制外资并购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采用的模型数据可能失真,使得制定的标准偏离实际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家建立的计量经济模型采用了2005年12月份月报数据和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所统计出来的数据,而《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才

7、正式实施。由于最近几年我国GDP的增长率每年都在8%至11%之间,这意味着那些营业额接近4亿元临界点的企业中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营业额在这三年内将突破这个最低标准。而中国的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且成长较快,其发展速率远远超过我国GDP的增长率,不少企业的增幅甚至可以达到两位数,三年后营业额越过4亿元临界点的企业数量将会非常巨大。而这些企业并没有进入计量经济模型,由此得出的模型结果有效性值得推敲。显然,如果不提高申报的门槛(本文认为至少是征求意见稿中的8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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