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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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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研究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吋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曲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一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
2、义仍是一大进步,是丿力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屈性和社会屈性的对立和统一。新屮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白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离婚制度随着吋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小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止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
3、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1950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1)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许离婚”。(2)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口愿离婚的,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才发给离婚证。第二,
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先曲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第三,对女方怀孕期间及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的离婚诉权加以限制;还规定现役革命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3)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生活照顾上,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本人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应根拯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并按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第二,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
5、偿还;如无此类财产或此类财产不足清偿吋,由男方清偿。第三,离婚后,如一方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给予帮助。(4)在离婚后的了女抚养问题上,规定哺乳期内的了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何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负担必需生活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教育费时,男方可以不再负担此项费用。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1980年《婚姻法》在总
6、结1950年《婚姻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需要,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其基本宗旨由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转化到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上来。这部仅有37条的法律用10条规定了离婚制度。在离婚形式上,继续实行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并行的制度。在内容上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标准。同时,对离婚后了女抚养教育、共同财产分割、生活帮助等问题,也作了必要规范。这些规定,对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全面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离婚权益,具有T•分重要的意义。但经过20年的实践,特别是面对改革
7、开放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巨大变化,在离婚立法上也暴露了一些不足。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针对1980年《婚姻法》中的不足Z处:第一,离婚标准过于概括、简单,不易操作;第二,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规定得不尽全面,不能满足家庭财产关系变化的需要;第三,没有规定特定情况下的离婚补偿和赔偿问题;第四,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监护问题规定过于简略等等,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在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
8、财产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法律责任和救助措施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较原来的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现行婚姻法的基木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须坚持的基础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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