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路径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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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路径探析作者:小小小内容捉要:情势变更制度作为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由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确认。近期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对早在学术界就讨论活跃的情势变更制度有了明确的界定。对于该项制度,应对其有很好的定位,并准确把握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法院才能在相关纠纷屮适用正确的程序作出公正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小纳入情势变更条款,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亮点”之一,从而使情势变更第一次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概念。第二十

2、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从条文中可以看岀,对于情势变更,最高法明确区分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由此制定了情势变更的统一标准。其实,早在1986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指出,在承包合同中,如果由于国家政策、价格调整,使得原来的承包费显然过低和利益分配显然不公平,允许双方I■办商变更合同。[1]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3、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情事变更在我国司法判决中早已得到了承认。但在1999年统一合同立法过程中,情势变更从第一个草案(专家意见稿)一一直到“四次审议稿”都被写入草案。但在最后审议通过《合同法》时,该条款被删除了,从而在立法上这一制度处于隐没状态。为何情势变更制度多年来一直未写入合同法?立法者所担心的就是其本身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难于划清界限;在司法实践屮也难于操作,法官易滥用该项权利。这就需要在实践屮处理情势变更案件时,准确把握情势变更的性质,明晰

4、情势变更的内涵,选择符合我国立法特点和国际立法趋势的司法路径。一、情势变更之定位:制度还是原则?我国大部分学者在论述情事变更问题时,都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定位。有人提出,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法律只能对其作出原则性的柔性规定,不可能通过设立一个固定貝体的刚性规定。[2]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首先对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作出区分。所谓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制度则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一定的体系,调节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某一具体的法律制度”o[3]所以,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角度,情势变更

5、都应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非法律原则看待。(-)从理论层面的制度定位法律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它贯穿于某一法律的始终,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制度则是具体的明确规定,它针对某一具体的事实状态或社会关系,冇具体的概念、构成条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情势变更是调整合同履行屮所出现的情势的变化而导致履约艰难的情状,它“不过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事由之一,将其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似乎并不妥当。而且,情势变更的提出和受重视,都是基于非常吋期,所以在常态的社会情事下,将情势变更作为或者称为一项原则,是没有必要的,也名

6、不副实。”[4]其实,“如果仅从形式上看,我们很难确定某一项准则是制度还是原则。”冇时,它们能够起同样的作用,而月.Z间的差别几乎只是形式的问题,像“合理的”、“过失”、“不公平”和“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词汇经常具有这种功能。“这些词汇屮的每一个都使得载有这种词汇的制度本身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项制度Z外的各种原则和政策,而且,止是这种方式使得其木身更像一条原则。”当然,“像”不等于“是”,这些词汇的界限虽然很细微,但它们的功能就在于把制度置于某些原则的效力之下。所以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上位概念,它主要通过若干个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具体行为规范來体现;情势

7、变更制度则是依据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公平原则所确立,是公平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现实层而的制度定位学者们常常将不可抗力和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相比较。但在提到不可抗力和显失公平时,他们都认为二者是法律制度,并没有说“不可抗力原则”或“显失公平原则”o既然能够进行比较,就说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显失公平是地位相同的一组并列概念,我们就没有理由将情势变更定位为一项原则。早在统一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论述关于情势变更相关内容时,使用的也是“情势变更制度”一词。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关于情

8、势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朵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小,就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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