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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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州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2、(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帀。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第四条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成,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

3、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卫生与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

4、执法、旅游、林业、海事、湘江枢纽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区管理工作。第七条库区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第八条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单位。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

5、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执法方案由库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第九条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楚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

6、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岀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条库区管理中涉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库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一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

7、通。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主要航道、港口码头、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点)、船舶锚地和待闸锚地加强安全监管。第十三条水行政、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船舶及砂石经营、运输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库区内设置禁航区,划定除渔船外的各类船舶停泊区域并监督执行,管理各类船舶通航秩序,负责审核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管理;(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库区内运砂船的卸砂管理;(四)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砂石翻坝工程的运营管理;(五)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砂石基地的管理。第

8、十四条水行政、城管执法、海事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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