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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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你给渝移信箱的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的,《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以规划为基础,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到人:(1)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2)只淹房屋的;(3)只淹承包地的,按淹没承包地的比重排序。一个农业社只淹没少量耕地,本社剩余的耕地能够安置全社人口的,生产安置对象可以不落实到人,由全社重新调整土地,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人员共同享受。由社员大会决定搞项目或者分钱到人。如果按规定已经分到个人,则证明三峡工程建设所淹设的承

2、包地损失已补偿到位。重庆市移民局信访处渝府发〔200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

3、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

4、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包干数内据实补偿:(一)整个单位房屋或整户居民房屋漏登的;(二)单位房屋实际受淹面积超过或

5、少于淹没调查登记面积20%的;(三)居民房屋实际受淹面积超过或少于淹没调查登记面积10%的。第八条农村移民建房基础设施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包干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第九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应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并核算到户、补偿到社。第十条农村移民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民经费的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应在乡、村、组上墙公布。第三章生活安置第十一条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对象,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调查登记所确认的直接

6、淹没房屋的农村人口(含非农业人口,下同),以及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搬迁建房的淹没承包地(包括耕地、果园地和河滩地,下同)的农村人口。第十二条农村移民住房建设以移民自建为主。未经移民自愿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合作社不得组织统一建设。第十三条农村移民建房选址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少占耕地、分散为主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建房用地面积及补偿标准按移民有关规定执行,用地审批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移民房屋建设中应加强技术指导,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第十四条建

7、房宅基地占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被占地的合作社。第十五条农村移民建房的补偿费,按照淹没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计算并补偿到户。第十六条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发给移民,合作社可以统筹不超过20%,用于社内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集中建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由承建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道路、供水、供电、有线广播、宅基地场平等建设;其余20%发给移民户,用于相关设施的完善。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第十八条农村移民的附属物

8、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全部发给移民个人。第四章生产安置第十九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调查登记确认的,因淹没承包地,按照移民安置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第二十条生产安置以合作社为单位,由合作社根据本社生产安置规划人数,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依次确定安置对象:(一)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二)只淹房屋的;(三)只淹承包地的。前款第(三)项以淹没承包地所占本户总承包地的比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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