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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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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CEPA中“香港公司”定义问题的探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下简称《安排》)协定的签订连同先前提出的建立中国一东盟口由贸易区的构想成为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开端。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仅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内地与香港业已存在密切关系,也有利于内地和香港各白的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双方经贸合作规模、加强与小国名义下各单独关税区Z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提高本地区经济的整体竞争能力,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挑战。但也应当看到,《安排》的规定多为
2、原则性的,在实施中许多方面还需耍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应当注意避免《安排》给予双方的优愿待遇被具他国家和地区所滥用,从而彫响《安排》刺激香港和内地经济和为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试验的政策意图,促使《安排》的预定目标早LI实现。本文谨针对CEPA中关于“香港公司”的定义问题提出一管Z见,与各位同仁探讨。一、“香港公司”定义问题的意义和目的(一)定义“香港公司”可以避免《安排》产牛“溢出效应”在内地与香港的服务贸易方而,为了达到《安排》所捉出的“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Z间实质上所冇歧视
3、性措施”的H标,《安排》放宽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等17个行业的市场准入:人体而言,内地的开放措施可让香港的公司及服务提供者先于内地于世贸组织许下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个别行业,如建筑及房地产、物流、运输、分销、法律及视听服务,内地的开放措就将超越其入世承诺。除根据《安排》而超越世贸承诺开放的项目以外,内地在世贸纟R织下个别行业的承诺,包括其开放措施及限制,将继续适用。香港特许政府同意就《安排》涵盖的服务业,维持本港现行的制度不变,及并不引入新的针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措施
4、。中国内地与香港都是WTO的成员方,均受WTO协议的约束。依据WTO规则,WTO的成员方为单独关税区,可以是主权国家、可以是经济共同体(如欧盟),也可以是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实行独立关税法律的地区。而根据《安排》的规定,内地系指屮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可见,从性质上來看,《安排》是地区B由贸易安排(RTA)(或称区域经济安排)的形式Z—,属于GATT1947第24条所指的“过渡到口由贸易区的临吋协定”,应当遵循WTO有关规则。WTO框架F的自rfl贸易区分为两类:(1)FreeTradeAre
5、a,简称为FTA,本质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关税领土区间相互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而结成的集团;(2)FreeTradeZone,简称FTZ,指设立在一国领土内的部分区域,就货物的进口税实行了特殊的海关监管制度。区域经济合作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指前者,即FreeTradeAreaoCEPA作为区域经济安排的-刊形式,构成了最恵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内地与香港之外的其他WTO成员方不能依据WTO协议,非WTO成员方不能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屮规定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得到内地所给予香港的优惠待遇。但
6、依据GATS第5条第1款规定:“木协定不阻止任何成员方成为在缔约方Z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的缔约方或达成这种协议,如果该协议:……”该条第6款规定:“依笫1款所列I办议的-•缔约方的法律组建为法人的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只要在该缔约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有权享受该协议给予的优惠。”该条第8款规定「'作为第1款所述任何协议的缔约方的成员方,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方可能从该协议屮获取的贸易利益寻求补偿。”依据上述规定,内地与香港Z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口然人完全可以通过在
7、香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公司并且进行所谓的“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可以享受到内地在《安排》屮提供给香港的公司及服务捉供者超越内地开放时间表和入世承诺的优恵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商业存在、专业资格的承认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方面,对于内地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的要求任何WTO的成员方对其从中获取的贸易利益给予补偿。故此《安排》关于“服务提供者”及“香港公司”的定义的内涵及外延,实际上关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如何利用和能在多大程度利用《安排》中内地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和香港公司的优惠,也关系到《安排》是否产生“溢
8、岀效应”致使优惠待遇被滥用。(二)定义“香港公司”仅为适应《安排》,而非定义公司国籍尽管对于法人是否具有国籍,学界上存在争议,但法人国籍的存在已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从立法与实践來看,确定公司国籍的冃的主要是为管辖权和法律适川提供基本连接因素。但根据GATS笫5条笫6款规定「依第1款所列协议的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为法人的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只要在该缔约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冇权厚受该协议给予的优惠。”GATS所指的双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并无意确立判断公司国籍的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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