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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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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第$期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期))*+,%-.*/01-23%+%143,5167(-89:;5&<=>?5<=@A<@:)B@A@8>?%&’($$!!!!!!!!!!!!!!!!!!!!!!!!!!!!!!!!!!!!!!!!!!!!!!!!!!!!!!!!!!!论内地与香港C3D-之性质"曾华群(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福建厦门E$(""F)摘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3D-)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即在国内体制中,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而在G6*体

2、制中,则分别是G6*正式成员。C3D-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G6*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3D-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G6*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G6*的两个成员,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3D-既是符合B-66第!#条的G6*成员之间的协定,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而是部分内容受G6*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关键词:C3D-;区域经济一体化;G6*规则中图分类号:HI!"’";H/I"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3、#EJK"#$("!""#)"$K""!IK"I近年来,关于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模式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等问题,学界见仁见智。[(](D(K(L!)!""E年$月!I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3D-)!文本及有关磋商纪要,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模式提供了一个现实的范例。本文从C3D-的主体、调整对象及法律基础三个方面对C3D-的性质作一初步探讨。一、C3D-的主体法律文件的主体,即法律文件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和履行主

4、体,是判断该法律文件性质的重要标"收稿日期:!""#K"JK($作者简介:曾华群((IF!K),男,福建晋江人,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为中文本,“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为C?&:@83<&A&M=89A@8:N=O-88>AP@M@A9,简称C3D-。在本文中,除另有说明,C3D-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万方数据·!I·准之一。同样,!"#$的主体,是考察!"#$性质的首要问题。(一)!"#$的主体是一国国内的两个关税区从!"#$

5、文本本身看,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的主体一方是内地,代表内地签署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另一方是香港,代表香港签署者是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明确指出,“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内地”作为!"#$的主体一方的整体性。!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是指“内地全部关税领土”,不包括香港特区关税领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税领土及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称的选择经历了谨慎的演变过程,最终是避免使用“自由贸易区”(’())*(+,)$

6、()+-,’*$-)和“协定”(+.())/)01)的概念。[2](#34567)传统上,“自由贸易区”一般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建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经济一体化安排。#而在国际法上,“协定”一般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国际法律文件。为避免误解,内地与香港已有的双边法律文件有意采用“安排”(+((+0.)/)01)用语,由双方代表签署,之后由双方通过颁布适用于本区域的法律文件实施。[8](#&285&29)&666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首创该模式。该安排详细规

7、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然后由两地分别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修改香港《仲裁条例》予以执行。$!"#$签署之后,商务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等单独或联合颁布了履行!"#$的一系列国内行政规章%,表明亦遵循此模式。!"#$签署方的名称同样反映了起草者力求将该法律文件区别于“协定”的匠心。在内地方面,签署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方面,签署方是“中华!在讨论建立内地与香港之间自由贸易区或更紧密经贸关系时,内地方面曾有种种方案,包括“粤港自由贸易区方案”

8、“、深港自由贸易区方案”等。参见张宪初《:香港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法律基础和难点》,载张宪初主编《:世贸规则与两岸四地经贸法律关系》,商务印书馆%772年版,第&72页。"英文为1>)?)@+(+1)!A-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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