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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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问题探析改革开放以來,我国陆续颁布了众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外资领域的法律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加以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我国入世的承诺。然而在这一法律体系屮,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只有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应该说《清算办法》是外资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问题而进行的重大立法尝试,在当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积极的

2、作用。然而,笔者在从事实务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尤其是特别清算面临的法律障碍较多,《清算办法》已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执行中逐渐显霜中许多问题。笔者曾参与办理的几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纠纷均历吋多年,从屮深刻认识到清算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清算难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加以修改,将影响外商对我国投资法制环境的总体评估,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即结合笔者曾参与办理的几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案例探析我国清算法律规定的缺陷,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推动这方面的法律改善。

3、一、清算Z争、多年难解——一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纠纷引发的思考1993年7月,经某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浙江A公司(以下称“中方”)与香港B公司(以下称“外方”)合资成立了浙江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合资企业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资双方在企业运行过程屮发生一系列孑盾和纠纷。1996年6月,外方以屮方未出资及冇其他违约行为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卜•简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997年5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终止合资企业合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4、进行清算,并确认中方A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外方于1998年4刀召开董事会(中方董事未参加),决定成立清算委员会,合资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1999年8月,合资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后,因合资企业承担了对中方借款担保的连带责任,为向中方行使追偿权,清算委员会诉至法院,双方就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及其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争议颇大。屮方认为外方单方面成立清算委员会,将公司资产全部清算给外方,是违法行为。2001年1月,中方向某外经贸主管机关中请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该主管机关答复待司法

5、程序结束后再行处理。2001年12月,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仲裁机构已认定中方未出资的事实,合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冇关普通清算的规定设立清算委员会并无不当,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在此前已成立并已开展工作的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2004年2月,中方通过其上级部门再次向某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该案正在处理Z中,尚未了结。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此案已将诸多问题曝于我们面前:合资企业此询进行的是普通清算,在1999年金业被吊销营

6、业执照后,是否必须由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此类情形是否符合特别清算的法定条件?中方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后,是否可以“投资者”的身份中请特别清算?浏览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规定,我们不得不頂认,这些条款或者内容缺失或者规定模糊,如杲清算的法律依据尚11不明确,那么清算之难,可见一斑。〃分页//二、规则不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若干法律问题浅析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清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屮华人民共和

7、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最主要的依据即为《清算办法》。结合实例可以看出,《清算办法》尚不完善,致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往往而临诸多困难。(-)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不明确《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清算方式,对“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该《清算办法》进行普通清算;而对“企业不能口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构申请

8、进行特别清算。”在实际操作屮,这一-规定存在着下列问题:首先,冇权申请特别清算的主体不明确。比如前文捉及的合资企业清算案,仲裁机构确认中方未履行出资者义务,那么其还能以“投资者”的身份来屮请特别清算吗?此外,是否“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中任何一人提起申请,审批机关均须-•律受理?如果i个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人数较多,部分投资者或者债权人中请特别清算,而部分投资者或债权人持反对意见,审批机关又该如何处理?其次,审批机关批准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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