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探析与思考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探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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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探析与思考摘要:"套路贷"是高利贷的一种升级表现。"套路贷"案件社会危险性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本文以一起"套路贷"案件为例,分析应否予以刑事立案,是否具有入罪的可能性问题,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侦查方向可朝着盗窃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方向进行,全面搜集证据,从总体上把握和认定案件。因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极为慎重。关键词:套路贷;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2016年2月29日,赵某某因公司资

2、金周转需要。将其一辆丰田凯美瑞车作为抵押,在乐清市华仪电商园内向某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某贷网")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如赵某某在两个月内把本金归还,借款合同就终止,如不能归还,借款合同就继续。继续合同,赵某某要在每个月29日还款2900元,其中1000元作为归还本金,1900元作为归还利息。赵某某未在两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合同继续。2018年1月29日之前,赵某某均于每月29日前按时归还借款,已归还20余期。由于2018年2月没有"29日",赵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在其银行卡中存入2900元,但"某贷

3、网"未予以扣款。2018年3月2日早上。赵某某发现其停在家门口附近的车子丢失,后联系"某贷网"。"某贷网"的催款人员称因赵某某未按期归还欠款,车子己被拖至距离乐清400公里外的湖州。想要取回车子,需要支付拖车费4000元、违约金14000元(按70000元的20%计算),还要支付剩余欠款49000元。赵某某认为2018年2月份无"29日",自己在3月1日还款,不能算违约,"某贷网"不能将其车辆拖走,更不能向其索取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赵某某遂以失窃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处理。派出所以民事纠纷为由,未对该案予以

4、刑事立案。另查明,赵某某向"某贷网"借钱70000元,被"某贷网"以保证金、GPS安装费等名义预先扣除5800元,实际收到仅64200元。"桌贷网"在办理抵押的时候,配了一把车辆备用钥匙,催款人员无需进行拖车,可用钥匙直接将车辆开走。一、是否属于"套路贷"及分歧意见有研究将"套路贷"案件定性为一种"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伪金融类案件"。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涉贷指导意见》),列举了常见的"无抵押贷

5、""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行为,并指出"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予以刑事立案。"某贷网"所做的是一种放高利贷的行为,为使其高利贷本金和利息能够得到偿还,出借人在手段上采取了"霸道"的做法,但还不至于触犯刑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予以刑事立案。"某贷网"及相关人

6、员所从事的是一种"套路贷"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据调查,当地派出所每月接到数十起类似"套路贷"的案件,如此"套路贷"行为,已造成所在地区多名年轻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对这种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某贷网"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二、出借人涉嫌犯罪的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某贷网""套路贷"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入罪的可能性。以往对高利贷主张入罪的声音有,主张不予刑事处罚的立场也有。入罪的理由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金融秩序的高利贷行为,具有刑

7、事可罚性,符合经济学的要求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罪的理由则认为,民间的高利贷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虽伴随有犯罪的发生,但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不应予以入罪。笔者认为,作为高利贷的升级版"套路贷"应否入罪,既是一个刑法问题,也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治安形势等变化,适时调整从宽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联合出台《关

8、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涉黑指导意见》),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归为一类黑恶势力,凸显该类行为刑事政策的某种转变。(一)涉嫌盗窃罪"某贷网"的催款人员在夜间秘密将赵某某的车辆拖走,并提岀极为苛刻的还车条件,等同于要将赵某某的车辆非法占为己有。从形式上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方面表现。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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