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务限法成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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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务限法成因探析摘要: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为“务限”。本文从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深刻剖析宋代务限法产生的原因。关键词:务限;宋代;诉讼屮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17-02作者简介:陈玮(1992-),女,汉族,安徽安庆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法制史专业。一、务限法的内涵(-)务限的概念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为“务限”。按宋制,对发生在民间的田宅、婚姻、债务Z类的纠纷,每年十月一口后至次年正月三十口前把诉状

2、递交官府,三月三十口前官府必须W理裁定完毕,其余时间官府不能受理。这一根据农务来规定轻微案件起诉、受理、断遣时限的制度,称为“务限法”。“务”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从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到九月三十FI结束。在这一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开务”是指进入了农闲时节,从每年的十月一日到次年正月三十日,这时可以受理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北宋对务限的规定《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田入务》中规定「'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

3、,不在此例。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FI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俱停滞刑狱事由闻奏这是宋代民事诉讼时间限定的最早立法。其大致含义如下: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每年农历十月一日到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可以受理,除此之外,州县官府停止受理诉讼。如果原来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以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能接案和审案。只因此时已进入农忙季节,不能因审理民事案件而影响当事人的农业生产。宋仁宗景祷五年(1038)五月诏:“诸色人论田上诣阙进状,朝廷下转运、提刑差官推勘者,

4、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后施行可见北宋对每年丁月一日以后审理案件的规定一直遵行不变。(三)南宋对务限的规定南宋对务限期间的规定又与北宋不同,大体上是因为所统治的地区的农时不同所致。南宋位属南方,气候温暖,春耕生产较早,为不废农时,宋高宗绍兴二年颁发了《绍兴令》,将审理民事案件的时间由原来的三月三十日改为二月一日,使民事诉讼的时间乂减少了两个月。宋代民事诉讼“务限”的规定,既是“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传统原则的体现,也是宋代封建诉讼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二、宋代务限法的形成原因(-)传统农业耕作制度季节性的耍求《宋史?食货志》记载,宋代垦田的最高额为宋真宗天禧

5、五年(1021年)的五百二十四万顷。整个农田的开垦和种植所需要的劳动量尤其巨大,但是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一年的过程中也是很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性就是农业劳动的季节性,北宋州县官府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间为每年十月一口至次年的正月三十口,其余时间官府不予受理。这一期间正是北宋粮食作物种植在一年中所需要用工量最大的时间区域。由上可见,这种秋收后开始受理民事纠纷而在春耕农忙季节则禁止民讼的制度,很显然受到农业劳动季节性的影响。中国独具特色的农忙止讼的“务限法”传统,可以说是传统的农业耕作制度对中华法系所施加的最为深刻的卬记。在农业文明时期,民以食为天,作物的产

6、量直接关系着普通百姓的生存和社会稳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早期农业除了春耕夏作秋收之外,受大陆性季风气候的影响,自古以来灾害频繁,整个农作物生产时节都在面临旱灾、水灾、虫害的威胁。(―)农本社会的需要宋朝将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缩短为四个月,约一百二十天。宋朝的民诉时限集中在连续的几个月内,这是官府为了保证农时,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而规定的。宋代自然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以权利配置和权利维护为主耍内容的立法和司法的先进。宋朝规定的■务限法”反映出了以农为本、因时制宜的农本观对司法制度的深刻影响。宋朝开国之初在国家大法《宋刑统》里制定了适应自然经

7、济文化的要求的务限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了特殊规定,司法活动耍让步于农业生产,表明宋代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程度极高,尤其是在对于婚姻、债务、田宅等非紧急事件的处理上,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屮,牵涉的不仅仅是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其邻里亲属均不能置身事外,因此会严重影响整个家族其至当地的农业生产活动,尤其是在人力资源匮乏的农忙季节,更是有着巨大的消极作用。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产生,宋朝以制度的形式将民诉案件严格限制在农闲季节审理,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出宋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也是以“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文化的客观要求。(三)息讼政策的影响南宋是程朱理学勃兴的时代

8、,理学使传统儒学为Z—变。理学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是先验于人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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