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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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交易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投资管理人员的聘用第三条公司投资管理

2、人员聘用采取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客观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第四条公司在聘用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充分了解拟聘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3、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交易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投资管理人员的聘用第三条公司投资管理人员聘用采取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客观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第四条公司在聘用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充分了解拟聘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聘用决定。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

4、行尽职调查。第五条拟招收聘用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的规定;新进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如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在六个月内取得相应资格。(二)担任投资管理各项业务负责人岗位的员工原则上需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四)凡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不得聘用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相关业务。公司如确有必要聘任在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未满1年即离任的基金经理或者存在短期内频繁变更任职单位(

5、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情况的投资管理人员的,公司在决定聘用之前应安排综合管理部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对前述基金经理还应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第六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

6、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第三章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二)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的活动。(三)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第十条投资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开展投资交易。(一)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二)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8、(三)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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