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的一人公司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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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續的一人公司探析摘要:新《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國公司立法上的新裡程碑,一人公司的正名更是眾望所歸,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也還有令人遺憾的地方。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就是立法者隻明確規定瞭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卻未明確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帝I度銜接。本文力圖從理論上厘清存續的一人公司確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從而對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些許建議關鍵詞:一人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存續的一人公司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識碼:A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一人公司制度的正式確立是該法的一大亮點,結束瞭長時間的爭論,一人公司終於在我國的公

2、司立法上得到瞭明確的肯定。這是我國公司立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也還有令人遺憾的地方。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就是立法者隻明確規定瞭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卻未明確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制度銜接。這將對《公司法》的實際操作造成一定的麻煩。本文力圖從理論上厘清存續的一人公司確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並對《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存續的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論分析(一)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涵義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並且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一人公司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一

3、人公司股東身份不同為標準,分為國有獨資公司、法人獨資公司和自然人獨資公司;文獻標識碼:A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一人公司制度的正式確立是該法的一大亮點,結束瞭長時間的爭論,一人公司終於在我國的公司立法上得到瞭明確的肯定。這是我國公司立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也還有令人遺憾的地方。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就是立法者隻明確規定瞭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卻未明確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制度銜接。這將對《公司法》的實際操作造成一定的麻煩。本文力圖從理論上厘清存續的一人公司確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並對《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一

4、些建議—、存續的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論分析(一)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涵義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並且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一人公司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一人公司股東身份不同為標準,分為國有獨資公司、法人獨資公司和自然人獨資公司;以一人公司股份性質為標準,可將一人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人公司的產生形式為標準分為設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續的一人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又稱為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隻有一名發起人通過發起設立方式創設的一人公司。這種類型的一人公司必須以公司法允許其產生為前提。存續的一人公司又稱為衍

5、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時有數名股東,但是由於股東的股份發生轉讓、繼承、贈與等轉移至一名股東名下而形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經常發生,所以多有演生型一人公司出現的情況發生,但其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取決於立法的規定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明確承認瞭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對於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態度不甚明朗。由於一人公司是一種特殊的公司形態,從世界公司立法的歷史來看:一人公司立法走過瞭一條從否定到肯定的曲折之路。各國立法者更因各國不同歷史背景、經濟狀況、文化傳統、法律體系等各方面的具體狀況,進行利弊權衡和價值考量,

6、確立瞭不同的立法例(二)各國一人公司立法例的考察和評析1•既不允許設立的一人公司,也不允許存續的一人公司。現代公司制度的萌芽是意大利的康孟達合夥和英國的合股公司等體組織。其早期功能亦主要是通過多元股募集資本。所以現代公司制度從其誕生時起就打上瞭團體性的烙印,公司(company)的拉丁詞原涵義是“人的集合”就是一個很好的印證。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公司法理論都強調公司的這種社團性和股東的復數性,即公司要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因此,一人公司的出現與傳統公司法理論格格不入,很長時間沒有得到各國立法的肯定。如英國法上的公司從合夥發展而來,其關於公司股東之間契約的觀念根深蒂固。英

7、國理論界與實務界往往顧慮一人公司將令極小企業法人化,可能會發生有限責任濫用之危險,因而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國公司法立法上始終沒有確立地位。如英國1948年公司法規定:公募公司必須有7人以上在公司章程上署名,私公司則要求2人以上為公司成立時的當然股東。1980年修改公司法時,隻將公募公司的最低人數由7人降為2人而已。當公司股東人數低於最低法定人數而公司繼續經營6個月以上時,知道該事實之股東要對此期間的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而且公司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已構成法院命令解散之原因。直至1985年英國公司法仍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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