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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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的立法研究摘要: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自“安乐死”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到了20世纪,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人中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在分析我国安乐死立法现状的前提下,具体提出了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安乐死;立法的争议;生命权一、安乐死法律问题概述西方社会对安乐死的研究较早。十九世纪就出现了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论著。二次世界大战后,医学科技的进步,人工心肺机的广泛应用与普及,奇迹般地使许多“心死

2、”而脑未死的病人完全恢复生机,十几年甚至数十年不死,虽然不死却无法摆脱病魔的折磨,安乐死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争论也较大。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类。否定说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朿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安乐死是指因现代医学无法挽救

3、而面临死亡的病人的主动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二、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1.安乐死是否侵害生命权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论,尤其是当一个人自愿进行安乐死并坚持让其亲友或医护人员帮助他实现其意愿时更是如此,一些亲人或医护人员为了帮身患重病,没有康复可能并处在痛苦中的病人早口解脱,可能为其提供帮助,但却违反了一些国家的法律,不提供帮助又违背了病人的意愿,这个问题在全世界经常发牛并引起人们的争论和沉思•既然,牛命权属于人的基木权利,在生命美好时,应当体面的活着,

4、在生命成为难以忍受的痛苦时,也可以尊严的死去,在自己不能行动时,请求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制定严格地法律程序,以证明对生命权的处理完全是自愿。2.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及人道主义原则《人权宣言》讲求尊重个人生存发展的权利,虽然涉及死亡方式权,但依照宣言精神推断,应该是允许选择死亡方式的,如果不准病人安乐死,只能受疾病折磨而死,能说人道吗?能说彻底地尊重人权了吗?近年来,公众在这个问题上趋于一致,伦理旨在讨论个人行为对他人是否有所损害,选择安乐死完全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未触犯法律,因此

5、,病人此举绝无伦理问题,从人道上考虑,这能否作为免罪,辩护的理由,因为它合乎人道主义,安乐死的对象是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病痛难忍的病人,根据现代医学水平己确定疾病根本无法治疗,死亡只是早晚的-事,认为的延长生命只是延长其痛苦,医生在濒死病人的殷切明白的嘱托下,对其实行安乐死是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1.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从客观方面看: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在病人的嘱托下,为减轻或免除其在死亡过程中难以忍受的痛苦而实施的正常的医疗行

6、为,只是病人在死亡过程中经历的长与短,是否痛苦而已。山此可见,安乐死与违背他人意志,剥夺其生命的杀人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再者,医院对患有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的用量一再放宽,根据医学原理,加大麻醉药品的用量一方面可减轻痛苦。另一方面,也会加快其死亡速度,这与一次性的药物结束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只是五十步笑百步,并无木质差别。(2)从主观方面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安乐死的实施者在主观上是出于对病人的怜悯合同情根木R的在于减轻和免除其临终前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不具有杀

7、人的故意,更何况,故意作为刑法中罪过的一种,其存在是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二、对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建议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1)经现代医学确诊为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2)出于不堪忍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之屮的患者,尽管经过极力治疗,病情仍在恶化,且无继续治疗的必要和希望,决不能将可治之症当作不治Z症;(3)严重畸形或严重先天性疾病或现代医学上无法治愈的胎儿、新生儿;(4)“脑死亡”病人,无法医疗的植物人;(5)严重残疾,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极低或已丧失的病人。2.安乐死立法的原则(1)生命权神

8、圣不可侵犯原则;(2)死亡方式选择权有限制的自主决定原则;(3)知情自愿原则;(4)严格程序原则;3•为防止安乐死的滥用,必须确定使用安乐死的条件(1)医生必须确信病人的要求是自愿的,并且是经过慎重考虑得真实的意思表示;(2)经现代医学确诊为患有不治之症,口处于濒死期;(3)病人所遭受的痛苦以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冇正确、清醒的认识;(5)日的旨在与解除病人的痛苦;(6)病人神志清楚,能表达自己思想的,并有本人的真实委托或同意,他人无权代其表示同意或委托;(7)无意识或不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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