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

ID:19357870

大小:32.91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0-01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_第1页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_第2页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_第3页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_第4页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安乐死是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意志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看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死亡问题是我们每个活着的人所不能回避的人生问题,人之死亡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事件,必将会引起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后果。基于死亡问题的不可避免性和法律意义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探讨安乐死这一死亡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安乐死立法方面的探讨,以

2、有效地打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民所接受。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本质、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安乐死。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必要性可能性  一、安乐死法律分析  (一)我国安乐死立法之目的  安乐死合法化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依法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受到法律保护,而阻却实施安乐死行为的犯罪性的根本因素是病人在特殊情形下自愿选择死亡的权利,所以安乐死立法之首要目的应当是确认病人享有这样一项基本权利:即有选择或不选择安乐

3、死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一种基本自由。人权的基础是生存权,生存权既属于生命权;人权的核心是自由权,即包括对生命的自由支配权。在当今文明时代,人权不仅仅是成存权,更重要的还有自由权、尊严权、自决权。最基本的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最基本的尊严权是对人格尊严的自主判断和自由追求,自决权是保障性的权利,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其他权利的实现则无从谈起。  既然有法律上的特定情形和条件,就意味着行使这些权利是有限制的,这些限制便是应当遵循的义务,包括不作为和作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接下来的第四大目的便是规定对那些非法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 马克思说得好:“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些自由权利必须为法律所保护确认,超越社会所能容忍限度得自由则必须受到限制,滥用权利得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所以我们需要一部“安乐死法”。  (二)立法依据  安乐死合法化的关键首先在于有无自主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我们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工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而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指生命本身,价值属于社会而生命是个人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的健康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安全,禁止别人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利:我国未做出此类规定则是一种默许

5、的方式承认了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我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安乐死也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安乐死本身是基于完全自愿,以便与一些相近似的行为如无意愿安乐死等区分开来,以维护法治的秩序。  安乐死合法化的关键首先在于人有无自主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

6、务尊重其他每个人的自由死亡的权利本身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这种死亡方式也是一种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反对安乐死的言论者认为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这种死亡方式是有害于社会的。诚然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因为价值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价值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得以体现。而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指生命本身,价值属于社会而生命是个人的。病危患者要求安乐死,基于法律的空白而被拒绝,被迫痛苦的生存下来是自由吗?自杀被认为是于他人有害的行为,那么法律是不是应该给自杀而又未果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既然法律没有,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自杀行为于他人的危害,不足以要求法律的禁止。[2]我国《民法通则》第九

7、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安全,禁止别人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利。“生命利益支配权”,即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不是可以随意处分自己生命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对生命利益支配权持否定态度。例如一些国家都曾规定自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未做出此类规定则是一种默许的方式承认了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立法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