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刑法理论探析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刑法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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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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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刑法理论探析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了《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及其肇事行为呈现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并存的局面。但立法的完结不代表理论研究的终结,对于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同时,这一问题也成为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界限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将以危险驾驶罪为分析对象,具体探讨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一、围绕本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争议及评析绝大多数论者都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

2、的危险驾驶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险状态的发生。〔1〕但也有少数论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例如,冯军教授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针对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饮酒后,虽然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因为醉酒而处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状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却轻信自己还能够在道路上安全驾驶机动车,轻信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却过失地造成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2〕再如,阮齐林教授认为「醉驾者的驾照会

3、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开车了,再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应该从社会评价层面上,把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3〕曲新久教授虽然主张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也曾表示可以理解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的观点「由于立法者将规定本罪的法条置于《刑法》第133条之后,而不是《刑法》第"4条之后,所以,若是有学者主张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也并非没有道理。”〔4〕此外,还有极个别论者提出,可将竞速型危险驾驶罪界定为过失犯罪,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既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出的规定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

4、任有相通之处。〔5〕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似于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显然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则既会过分扩大我国刑法的处罚范围,导致某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也会在多个方面使得我国的刑法体系和法定刑设置不相协调,造成量刑失衡的不合理现象。相反,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则不仅符合我国刑法总论有关罪过形式的基本规定以及传统的罪过理论,而且也能够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这无疑更为妥当。二、将本

5、罪认定为过失犯罪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两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为故意犯罪是成立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此而言,如果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该罪就必然存在数种共同犯罪的情形,具体包括:指使、强令他人危险驾驶〔6〕的行为人与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6、与教唆犯或者主犯与胁从犯的关系;明知机动车驾驶者要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的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者要实施追逐竞驶行为而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明知机动车驾驶者要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而为其提供其他便利或帮助的行为人等,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关系;暗中帮助机动车驾驶者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片面共犯;对于机动车驾驶者具有监管责任的行为人,如果不履行监管责任或者放纵机动车驾驶者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该种情形即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不作为共犯;机动车的共乘人员明知或应知驾驶者将要

7、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却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由于为机动车驾驶者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同乘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其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同样表现为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关系等等。由此可见,如果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就需要对上述所有人员都以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我国民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和过于注重人情的现实状况下,如将上述人员一概作为犯罪处理,则不仅会使危险驾驶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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