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度-莒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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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莒卫监字[2012]号关于印发《莒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卫生许可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现将《莒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莒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二0—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卫生行政许可责任制工作流程莒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第一条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2、法规、规章及县卫生局的授权,制订许可岗位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第二条凡申请(含新办、复核、变更、延续,下同)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大厅窗口或综合科应当当场向申请人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告知如下相关事项:(一)应提交的有关许可的书面材料;(二)健康查体地点;(三)卫生知识培训时间、地点及程序;(四)提交相关产品(非产品)检验报告书的应告知相应的检验机构;第三条行政大厅窗口或综合科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当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单位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适用莒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范围的,按《莒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试行方案》(莒卫字〔2012〕119号)执行。(六)申请事项属于本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所的要求

4、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卫生许可申请,行政大厅窗口或综合科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卫生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填写《莒县卫生局卫生许可审批/审验流程表》中相关内容,将受理的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验收管辖范围(附件一)转交给相关监督科室。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验收管辖范围,综合科或监督科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还应制作《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5、,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名,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符合许可标准的,出具同意卫生许可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二)需进行整改的,出具责令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三)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管理相对人不予整改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条现场审核不合格需进行整改的申请人,整改结束后应向相关科室提出复查申请。相关科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审验或变更/延续的决定。第六条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综合科及监督科按照验收管辖范围验收合格的,将许可材料报请相

6、关人员,依次签署审批意见。受理申请(审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综合科或监督科按验收管辖范围经有关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受理申请(审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按验收管辖范围经有关科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依次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消毒服务机构备案、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审核备案等由承办科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依次签署意见后交所长审批。审批意见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若新办、变更、延续的,分管负责人在许可证申请书上核准许可项目、许可时限(复核的,在《卫生

7、许可证》副本年度审核记录栏内注明“年度已审验及时可)。第七条按程序及权限签署审批意见后,监督科当日把申请材料交综合科,综合科即时根据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加盖卫生局专用章,转交行政大厅窗口,由行政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制作、发放或审验《卫生许可证》,并在莒县卫生局卫生监督网站“卫生许可查询”版块予以公示发放或审验卫生许可证应由申请人到行政大厅窗口领取,并在《莒县卫生局卫生许可审批/审验流程表》“取证人”一栏签收。第八条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10个

8、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所长批准,可以延长最多20个工作日,同时必须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以《行政许可决定延长通知书》的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卫生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卫生许可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许可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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