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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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组织形式存在差异。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这种劳动司法体制引发了很多争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模式的弊端在哪?究竟何去何从?这是本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国外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比较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社会背景、历史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各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审判机构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普通法院式”,即由普通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审判机构,其职责

2、之一就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二种模式——“特别法院(庭)式”,即由专门的劳动法院(庭)审理。“特别法院(庭)式”的劳动审判组织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二是设在普通法院中的专门的劳动法庭;三是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机构模式。(一)普通法院式采纳“普通法院式”的国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1、美国。在美国,允许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仅限于权利争议。由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调解、仲裁十分发达,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争议通过当事人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都能被解决。当然,权利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向

3、普通法院起诉,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此外,在下列情形下,美国法院也会介入劳动争议:第一,涉及有形财产侵害的问题。由于英美法固守保障财产权的思想,因此,涉及财产权侵害时,即使是发生在劳资双方之间,法院也无法保持沉默。其中,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当劳资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劳方占据工厂设施,资方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劳动禁止命令(laborinjunction),以排除劳动者的占据行为。第二,涉及言论自由侵害的问题。例如,在劳方组织团体的活动过程中,资方的言论在何种程度上将构成不当的劳动行为。第三,涉及合法程序的问题。负责

4、监督合法程序是美国法院的重要使命。在劳动争议中,当涉及工会会员除名、解雇等问题时,法院负责检查合法程序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美国,除了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以外,还有一种司法程序,即由国家劳动局处理一部分权利争议。劳动局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是按照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劳动局所作的判决仅仅是一张执行命令,而无强制执行效力,且受普通法院的约束与干涉。在劳动局作出决定后,必须将本案详情、各项证明文件及判决书等送交被告隶属的巡回法院。法院在接到各种文件后给予审核,然后颁布命令,强制执行。对于劳

5、动局的判决书,法院经审核后,可以全部同意、部分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但是,在劳动局的判决与有关证据、文件相符时,法院也不能不同意。对劳动局的判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属的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H本。在H木,由于没有设立单独的劳工法院,因而所有的权利争议由普通法院处理。除了两三个比较大的地方法院设有劳工法庭,而其他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特设的劳工法庭。而且,除了主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述劳工法庭的法官以外,也没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甚至劳工法庭的法官也经常轮调至其他法庭或者其他的地方法院。日本法院对于劳

6、动争议的问题予以广泛的介入,例如,劳方可以提起确认解雇无效之诉,确认解雇权不存在之诉,给付解雇预告期间之工资、附加之诉,请求退休金、请求确认有薪之休假、职业灾害遗族请求补偿金之诉,确认工会除名无效之诉等等……似乎,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无所不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于2004年5月12日颁布《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力图放弃“普通法院式”。除了美国、日本这两个国家采纳“普通法院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还有其他一些国家也适用“普通法院式”。例如,在荷兰,原则上劳动争

7、议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只是在诉讼程序上大为简化。在意大利,也由普通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不过却采用特殊的、比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更快的和由专家级的法官来作为复审体制。(i-)特另I」法院(庭)式1、劳动法院(庭)(1)德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德国劳动争议制度的最大特色,大多数的劳动争议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在德国,通过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初,至于专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院,只是上世纪中期(1952年)才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体系。为此,联邦德国于1952年专门制订和颁布了

8、《劳动法院法》。该法既是一个劳动法院组织法,又是一个审理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法。它不仅对劳动法院的设置和组织机构作了规定,而且述就劳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特殊的程序等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德国,与普通法院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劳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采取职业法官与名誉法官相结合的形式组成。名誉法官在审理案件屮有与职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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