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若干问题研究--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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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若干问题研究发布日期:2010-11-04国枫律师金志【内容摘要】合同条款是规定在合同书或者所有能证明合同存在的信函、邮件、电传等文件屮表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它其实就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1]。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最直观的表现,合同条款的合理及完整对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都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合同纠纷都与重要合同条款的缺失或意义模糊有关,因而,当事人都很重视合同条款的订立。我们注意到,合同条款-般表现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文木或其它表明合同存在的文件中,而合同文

2、木和其它文件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所以很多人认为合同条款都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司法活动都对合同条款有影响,都可能对合同施加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的条款。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不同的合同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不同的。根据合同条款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一般将合同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然而,对主要条款的判断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确有不同的看法,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看法。木文拟从合同条款的来源和影响主要条款的因素两方面对合同条款作一简要的分析,以期

3、能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范围。一、合同条款的来源合同条款的来源是指合同条款产生于何处,这是分析合同条款的前提。如果不能全面的认清合同条款的來源,便可能损害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意思自由是私法的核心,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根木准则,合同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环境下平等主体Z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更应当坚持意思口由,所以合同条款的重要来源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意思口治永远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绝对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对合同中当事人

4、的意思口治作出了某些强制性的和指导性的限制。并且,当事人不可能对合同的所有状况都考虑得很完善,法律对合同的某些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也是合理的。另外,当事人因为合同纠纷而诉诸法院时,法院也可以对合同屮的默示条款作出解释,从而丰富合同条款的内容。㈠当事人意思口治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条款主要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就其所提出的所有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一般社会道徳规范,这些条款都是合法的。为尽可能减少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合同的相关事项,使合

5、同条款更加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条款可以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体现,也可以通过合同书等其它方式体现。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主要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坚持这一做法[2]。这主耍是由于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从而达成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小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就有先后Z分,法律便将前面的行为称为“要约”,将后面的行为称为“承诺”,并将这两个行为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然而,在现实的交易中,要约和承诺并不总是那么清楚的,有时我们无法判断哪个行为是要约、哪个行为是承诺,并且这种区分也是没有意义的。

6、譬如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不断进行的协商、谈判行为,我们无法从中区分出要约和承诺來,但这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条款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确定了。另外,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中我们也无法区分要约和承诺。海因•克茨认为要约和承诺这种双方当事人相分离的意思表示方式在罗马时代是不需要的,这种需要只是在可信赖的邮政服务出现和远距离订立合同成为可能Z后才成为现实,而在罗马时代双方当事人通常都是血对血订立合同的[3]。所以合同条款的存在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耍约和承诺方式,也可以是

7、合同书方式,述可以是默示和行为等其它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条款须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的“纯粹陈述”[4]不构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规定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生效,而依海因•克茨先生所述,“纯粹的陈述”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通过书血或I」头的形式提出來的,并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而并入合同条款。“纯粹的陈述”不是合同条款,不能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效果,但可以产生其它效果,依我国合同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屮故意做岀不实的陈述则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

8、任。要区分合同条款和“纯粹陈述”有时是很困难的,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冇自己所作陈述约束的意思,并通过外在的形式把这种意思表现岀来,如果看不出这种意思就只能认定为“纯粹陈述”了。㈡法律的明示规定合同自由是法律的一般理念,但合同自由并不妨碍法律对合同的有关事项作出某些强制性的或指导性的规定。因为任何个体的口由都是有限的、有时是不完整的,个体的自由须与他人的自由和社会整体的自由相协调、须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这时就需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做出某些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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