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论文

国际法作业论文

ID:46397806

大小:7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3

国际法作业论文_第1页
国际法作业论文_第2页
国际法作业论文_第3页
国际法作业论文_第4页
国际法作业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法作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个人作为国家法主体地位探析一、引言个人可否作为国际法意义上之主体,争论由来己及。基木上,当国际法学说中自然法学派占据主导Z时,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就被理论家们所承认。特别是在17世纪,当时所有的法律都被认为派生于口然法;而当实证主义在国际法哲学中处于上风吋,通常国家被认为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因此,现冇学说可以总分两大派:一派认为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休是国家,如《奥本海国际法》在劳特派特修订之第八版以前都认为“主权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人,即国际法主体。”此外,安齐洛蒂、施瓦曾伯

2、格、考夫曼等人,以及我国己故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也都认为个人不能构成国际法主体。大体来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是占主导地位的。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主体也包含个人在内。如国际法中的自然法学派从“国际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前提岀发,认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际权利、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因而得出“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观点。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就曾有以下论述:“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法社会学派代表狄冀、娄菲尔、

3、克拉布、法国巴黎大学国际法教授塞拉等,也与韦斯特莱克有相同论调。比较温和的“个人国际法人格论者”则并不否认国家在国际法上之主体资格,他们认为个人与英他非国家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一样,都是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奥地利学者凯尔逊、《奥本海国际法》笫八版修订者劳特派特、第九版修订者詹宁斯、乩茨等人,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梁西先牛也都持这种观点。李浩培先住在其《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一书小指出:“我们肯定个人是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同吋,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利主要的主体。”劳特派特

4、在笫八版《奥木海国际法》中写道:“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随着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就一定会愈加愿意承认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休”。二、个人作为完整国际人格者之实征与理论分析比较起来,笔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完整的国际人格者,以下作出我们的立论分析:(一)否认个人国际人格者的理论概述1•个人非是肓接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而是通过国家间接地享有。如外交代表与国家元首所亨有的国际法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均是由于他们的国家代表的身份,他们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5、当他们代表国家出访或者签署条约吋,实际上是国家的一个机构血非个人身份。又如个人的人权和自由虽受人权公约的保障,但个人如欲主张人权公约上之个人权利,仍须通过国家來完成其保护,除欧盟外个人是不能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提起诉讼的。即使是申诉权也并非所有国家的公民均可享有的,只有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才承担赋了个人屮诉权的义务,而国家乂往往会施加诸如“用尽国内救济”等限制。因此个人不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起码条件一即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2•国际条约中规定因犯有国际罪行一如海盗、毒品走私、灭绝种族及类似战争罪

6、一而对个人的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个人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并恰恰说明他们是“国际法客体”,而非国际人格者。3.认为个人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学说,在国际层面抬高个人,会导致削弱国家主权,乃至以个人对抗国家。这就为外国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有反动的政治意义,必须予以根木否定。总结以上观点,国际法学说及国家实践之所以反对个人作为独立国际人格者,无非出于国家管辖、国家财产诉讼豁免等国家利益方而的考虑,即“国家主权学说”的过分影响。个人只能受主权下的国内管辖,必须接受国家主权Z完全支配,即个人的所

7、有权利义务都不能超脱于国家管辖之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今之国际形势己经发牛了变化。比夏普教授在1981年美国国际法学会75周年纪念会上作了一次精彩的演讲,题目是《国际法:1906-1981》,讲道:“这75年中期一个明显变化是个人冇可能作为国际法人而厚冇国际法的权利与义务的趋势。”很显然这是比夏普教授十分谨慎的说法。国际法在其演讲Z后又有二十年的发展,其中两大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以及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CIC)的成立,已为个人成为国际人格者提供了新的充分的实证证据。具演讲之后乂有二十年的发展

8、,其屮两人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以及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CIC)的成立,已为个人成为国际人格者捉供了新的充分的实证证据。(%1)关于个人作为国际人格者之实证分析1.国际法主体Z概念及其特征确定个人可否含纳于“国际人格者”,考察“国际人格者”或曰“国际法主体”之概念殊为重要。盖一切问题之分析研究,均以概念为其基本起点。F1本国际法学会动员了180位会员、历时数年编写之《国际法辞典》将“国际法主体”定义为:“町充当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肓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①香港树仁学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