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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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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南海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引言南海,也被称作南中国海,是中国近海水最深、面积最大的海区。自古以来,南海诸岛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的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是近年来,南海地区风起云涌,中国与邻近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关于南海诸岛问题的争端层出不穷,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目前,解决南海问题,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已成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和现实问题。南海问题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三个方面: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海域的划分及南海航行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多方面
2、的论证,为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解决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一方面,对某些邻国所谓的"国际法依据”进行驳斥;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国际法原则的分析来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此外,本文力图通过思考提出解决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可选择的解决机制,并对中国当前可以采取的一些对策作出分析。二'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纵观以上各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主张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先占原则、邻近原则、大陆架的延伸、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说、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时际法原则等。以下将对这些原则逐一分析,对某些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
3、要求进行驳斥,通过证伪与证实相结合,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一)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先占实质上是领土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先占的主体为国家,易言之,先占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必须是为国家而实行的,或者必须在实行后由国家予以承认。先占的客体仅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没有人居住,或者虽然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国家。是否构成先占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为"有效占领”。占有和行政管理是构成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构成因素。
4、一方面,占有即领土必须由占领国真正地加以占有,为此目的,必须占领国以取得对土地的主权的意思将土地置于它的权力之下。要做到这一点,至少是在大面积的可居住的地区,须在该土地上移民定居,同时用某种正式的行为宣布该土地已经被占有,而且要包含宣布占有国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则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管辖,这种管辖方能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由于目前世界上已几乎没有无主地,所以作为领土的一种取得方式,先占看似已无太大意义,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先占的重要国际法意义。在国家间
5、发生边界、领土纠纷时,为证明国家领土主权的合理性,先占原则是判定领土主权归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据。(二)对“邻近原则”的驳斥。根据国际法理论,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邻近原则并不属于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之一,以邻近原则作为取得领土的国际法依据完全是无稽之谈,不过是某些邻国牵强附会的借口而已。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也曾对邻近原则予以否定,他认为,‘'还有人曾经主张,对一块土地的有效占领,就使占有过的主权扩展到维持它所实际占领的土地的完整、安全和防卫所必需的邻近土地,但
6、是所有这些及其他夸大的主张都是真正没有法律根据的。”菲律宾等国以邻近原则为获得主权的法律依据,在理论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三)对大陆架延伸及专属经济区之内说的驳斥。马来西亚等邻国曾以大陆架延伸以及某些岛屿位于其专属经济区之内为依据主张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这种依据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在国际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可以支持这一说法,即可因大陆架延伸或岛屿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内获得主权。即使中国南海诸岛中某些岛屿在地理上位于或邻近某些周边国家的大陆架上,或在地理上位于这些国家所划分的领海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内,也不能改
7、变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和法律事实。虽然在分析一个领土争端时,要综合考虑历史、法律及地理各方面因素,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地理事实是举足轻重的。所以,虽然美济礁离菲律宾很近,或许南通礁在马来西亚和文莱的大陆架延伸区域之内,但是也不能仅仅依此改变这些岛礁的主权归属,由他们取得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不仅违背了陆地支配海洋的国际法原则,也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四)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原本是国内法上的一个规则,也被称作禁止否诺或不得自食其言,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一般原则。在国内法上,禁止反言原则要求个人的言
8、行必须前后一致,不能出尔反尔,法律禁止因个人前后言行的矛盾和出入而致他方遭受损害或者损害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理,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具体个案中运用禁止反言这一规则时,为阐明该原则的实质及法律上的效果,还常会引用一些罗马法上的法律格言来解释禁止反言原则。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对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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