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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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冇限责任公司与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廿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武中民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憑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翠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威,古浪县法律援助屮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福科。委托代理人张文金。委托代理人陈宗全。上诉人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逍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古浪县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上诉人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威,上诉人陈福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金、陈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F1,原告志成公司与被告陈福科签订《劳务协议》,双方约定:协议为无固定期限,每1年签订1次合同,第一次1=12010年3月24H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被告陈福科同意在原告志成公司派遣的劳务岗位工作;原告志成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及工资标准,每刀按时向被告陈福科发放工资;原告志成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陈福科

3、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原告志成公司遂派遣被告陈福科到用工单位新疆项冃部工作。2011年4刀11被告陈福科在用工单位搬家作业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折。被告陈福科第一次住院治疗的时间为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第二次住院治疗的时间为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3刀12日止,两次出院时医嘱均为修养两个刀。原告志成公司支付医疗费11182.60元,被告陈福科支付790元。2011年5月3,被告陈福科第一次出院后,由用工单位承租房屋并派员护理被告陈福科修养。2011年8月6

4、FI,被告陈福科在用工单位餐厅岗位工作。2011年8刀20日,被告陈福科回家休息。2012年2月5日,被告陈福科到用丄单位餐厅工作。2012年3月13E1,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字(2012)0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福科受伤属工伤。2012年7刀10武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武劳鉴发(2012)19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被告陈福科的工伤级别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8月1R,被告陈福科向古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巾请仲裁。2012年9刀18日,古浪县劳动

5、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古劳人仲案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屮请人支付屮请人医疗费790元、交通费1415元、住院期间营养费290元、伙食费1160元和护理费1631.8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个力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027&40元;三、被中请人支付中请人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26.40元;四、中请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以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17元;支付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17元;五、驳回屮请人的其他请求。原

6、告志成公司对裁决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同时被告陈福科提起反诉。审理中,古浪县人民法院认为用工单位与木案有利害关系,在依职权追加用工单位新疆项1=1部为木案的共同被告时,经征询原告志成公司、被告陈福科的意见,原告志成公司以其与用工单位有业务往來,责任先由其全部承担后再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补偿办法为由不同意追加,被告陈福科同意原告志成公司的意见,也不同意追加。被告陈福科工伤前,原告志成公司支付被告陈福科2010年4刀起至2011年3月止的12个月平均丁资为2291.08元,原告志成公司停止支付被告陈福科工资前2

7、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止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3.33元。原告志成公司按被告陈福科工资15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被告陈福科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志成公司同意支付被告陈福科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伤广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动者因公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

8、同尚未期满,劳动者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木案屮,原告志成公司是用人单位,被告陈福科是劳动者,新頗项冃部为用工单位。被告陈福科在新艦项冃部工作期间因工伤致残,原告志成公司应向被告陈福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陈福科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已向志成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中请,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陈福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不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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