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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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旗帜鲜明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载人刑法典显耍位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知辩护人的责任就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要达到实体正义,罪刑法定原则是非常必要的。没有这一原则,实体

2、正义就不可能达到。因此,贯彻并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理所当然地成了辩护人的核心任务和策略。那么,如何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开展刑事辩护呢?1、看是否溯及既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耍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无规定不处罪,刑法就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旧刑法在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同时,允许运用当时的“政策”來处理案件。后來的一些单行刑法立法中,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又采用“从新原则”和“有条件从新原则”,这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的。故新刑法在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同吋,将“适用当吋的政策、法令”修改为“运用当时的法律。”如被告人孙三汉以营利为口的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数I•人次,情节特别严重,危害极大,但一审法院没有适用已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颁布的《严禁卖淫嫖妲的决定》(如下简称《91决定》),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83决定》)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91决定》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也是对《83决定》的修改与完善

4、,自然代替了《83决定》中第1条6项,根据从I口兼从轻的原则,理应适用《91决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釆纳,法院判决被告人孙三汉犯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耍求刑法对犯罪构成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文规定。刑法按照这一原则对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都作了明文规定,为司法机关划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一罪和数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拯,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分

5、以下儿个角度:%1看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才能构成犯罪的主体。主体不符,当然不构成犯罪。首先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如孙少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25.5力•元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徙刑11年。具辩护律师认为,孙少安虽系国家在编干部,但从事的是律师职业,不是从事国家公务,其私自代理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不具备贪污犯罪,故二审法院判处无罪。其次看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规定

6、,未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一律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最后看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1看是否符合犯罪主观方而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每一个犯罪所必须具有的犯罪构成耍件。如果一个人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就不构成犯罪,否则就是客观犯罪。如一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周启兴利用职务Z便先后4次开出销售商品发票

7、,将发票交给告人翁若云提走口立牌彩电100台、本出125C摩托车12辆,价值383400元,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翁若云死刑、被告人周启兴死缓。辩护人提岀刑法上的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权,擅自把公司财物用于自己需耍,准备以后归还的售后才付货款,是商业上的赊销关系,不是将公司的货物挪给翁若云使用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最终重审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1看是否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如以投毒方式杀死特定的人,则

8、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投毒方式杀死不特定的人,则构成投毒罪,就是因为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乂如,被告人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公诉人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起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寻衅滋事中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是出于耍威风的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故无理殴打被害人,目的只是寻衅滋事,但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广结果,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法律特征,只应以其屮一个重罪处断,不应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寻衅滋事中致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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