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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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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力度的启蒙刑罚力度的设计及运用并非从來就是理性的,小世纪及其以前欧洲刑法之野蛮、残酷便昭示了这一点。与刑法中其他制度一样,刑罚在理性的法庭上受到启蒙思想家“无情的批判”后,才“在自然法的帮助下”走出小世纪而逐渐理性化。启蒙前夜——中世纪欧洲:刑法的矮子和刑法学的侏儒中世纪是一•个并非严密的术语,从宽泛的意义而言,它是指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以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人约1000年的时间间隔。西罗马消国灭亡以后,罗马文明被称为“蛮族”的H耳曼人践踏,欧洲进入“黑喑时代”。H耳曼王国试图“一切从头做起”以建立占己的FI耳曼文明。就法律制度而言,一方面,H耳曼人在自
2、己的王国屮首先适用的是其原始色彩较浓的习惯法,后來才H渐与罗马法融合,借鉴、吸收了罗马法部分概念、原则与制度。另一方面,形成于公元4世纪的教会法也同时在发展Z中,10-14世纪是教会法的全盛吋期。故而,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是欧洲封建吋期三大法律渊源。(一)刑法的矮子有人说,“罗马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一说法生动地描述了刑法在罗马的地位与发展的文明程度。其实,用它來表述屮世纪欧洲的刑法发展状况仍是十分贴切的。正如黄风先生所言:“如果说这种'巨人'和'矮子'的比喻不是指两大部门法在规范量上的差别,而是形容它们的内容的先进与落后Z差距的话,那么,用它來描述封建社会末期欧洲人陆法系
3、国家民法和刑法的发展状况倒也颇为形象。”确实,从屮世纪欧洲刑法的三人渊源來看,与其相对发达的商法、海商法等相比,其刑法的落后、野蛮与严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作为渊源之一的罗马法小,刑法本就是-•个“矮子”,其发展程度远不及罗马民法,具有代表性的《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屮,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充斥着浓浓的血腥味,如《十二铜表法》中第8表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当严厉并有“同态复仇”的规定。而《查士丁尼法典》则将死刑(执行方式有砍头、烧死、钉十字架、绞刑等)和鞭刑、杖刑、裂肢等肉刑加以汇集,形成了其小的第47、48篇,这两篇被后人称Z为“恐怖Z篇”。在后來H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的过程小,
4、日耳曼人是难以在刑罚力度上从如此严酷的刑法中借鉴到文明因素的。其次,从FI耳曼社会本身制裁侵犯行为的方式來看,早期的H耳曼处于原始社会,其制裁侵犯行为的手段是习惯法,广泛釆取的是血腥复仇或私人报复,只有少数儿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视为受公共权利惩处的犯罪。后來,它们吸收了罗马法的成份制定了一些成文刑法。对犯罪人的处罚方式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Z外。“死刑的方法有绞刑、活埋等多种,依行为的性质來决定如何执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Z外,实际上取消了一切权利,任何人都将与其断绝关系,都可以对其攻击,直至杀死。”所以,从H耳曼H身刑罚方法看,其刑罚力度亦无多少理性町言。再次,从教会法方面來看,虽然
5、我们并不质疑这样一种观点,即,在早期,“无论如何,教会在缓和刑罚严厉性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教会看來,首先,刑法要根据包括主观条件在内的所有条件确定程度,这样就修正了法律纯粹威慑性的方面;其次,有罪者需要悔过和改造,教会主张减少死刑率,因为若执行了死刑,改造怎么还能进行呢。”但教会法中的宗教犯罪名冃繁多,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义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异端”运动兴起后,宗教对犯罪广泛适用死刑。例如,仅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1483年到1820年间,就判处异端分了多达38万人。以死刑惩罚宗教犯、思想犯的刑法制度中,刑罚力度自然是非理性的。当然,这里列举
6、的罗马法、口耳曼法和教会法三个渊源在欧洲中世纪中并不是完全各自独立存在的,因为罗马法与口耳曼法随着口耳曼社会的发展而融合了;教会法和日耳曼法则在教会和世俗政权的斗争和相互利用中,互相借鉴和吸收,世俗法带冇了宗教色彩、宗教法则利用了世俗法的制裁形式。所以中世纪欧洲刑法的野蛮和严酷是必然的。“例如,在德意志受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影响,虽然于1532年查理五世制定了《加洛林纳刑法典》,但仍承认拷问的供述可能认为冇罪的刑事程序,刑事程序是允许法官的恣意的。又,作为加洛林纳刑法时代刑法学权威的卡尔普茨夫(BenedictCarpzov,1595—1666),以在地上实现神的正义的名义,在法官时代判处
7、三万以上死刑,残酷的魔女裁判也更加严重地进行着。在英国从亨利七世创始都铎王朝之际,刑罚更残酷,仅适川死刑之罪就在300以上,刑事程序是带有偶然成份的、是不合理的。在法国和意大利,虽然根据基于罗马法的法学书和判例进行裁判,但刑罚是苛酷的、恣意的。拷问和魔女裁判成为家常便饭,死刑被批评为对人民定期的抹杀行为。”这说明在中世纪,在刑事立法中刑罚力度的设计上和司法实践中刑罚力度的运用上完全是恣意的、宗教性和非理性的,残酷、野蛮的刑罚广泛运丿IJ于宗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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