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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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质监监〔2012〕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质检机构:省局自2003年岀台《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为适应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定检工作)需要,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我省定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新形势,落实总局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行定检工作“以市为主”的工作机制,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现将新

2、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及2012年定检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定检工作,将定检工作与监督抽查工作相结合、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使定检工作为地方经济乂好乂快发展保驾护航。二、各市局要切实承担本地区定检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定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定检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三、承担定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在开展定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定检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四、本《办法》自发布之

3、日起,与原《办法》一并下发的定检工作相关文件全部废止。五、省局将于近期出台与《办法》相适应的定检工作相关文书模板,各市在开展定检工作时可参照执行,自行印制。六、各市局于每年12月10口前,将本年度开展定检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报至省局监督处。二O—二年三月十三仃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辽宁省内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定检”)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检是质量技术监

4、督部门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不包括食品及其相关产品),依法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检查及检验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足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谁组织、谁监管,谁实施、谁负责”。第五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全省定检工作,负责定检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的确定;负责定检目录的调整、修订及定检文书样式的制定。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实行省管县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定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定检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定检工作。第

5、六条定检组织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年度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本地区定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定检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三)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状况向省局提出需要修订、调整的定检产品目录。第七条定检的产品主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八条承担定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第九条对依法进行的定检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第十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的

6、产品,在规定时限的该种产品,不安排定检;获得国家、省名牌企业的该种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不安排定检。第十一条定检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年度定检结果等产品质最信息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二章定检的组织第十二条定检实行计划管理。定检组织实施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产品质量监控的需要,依据省局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的辽宁省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确定本地区定检目录,编制本辖区年度定检计划,并向有关检验机构下达定检任务。第十三条定检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定检相关工作。承担定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是具有相应

7、检验资质、能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设立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第十四条承担定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定检计划开展工作,并应保证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并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定检组织实施部门应加强对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实施过程及相关人员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第三章定检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足检任务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七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企业出示定检组织

8、实施部门出具的定检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企业告知检查工作性质、检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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