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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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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通知书№00001公司(厂):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兹委派(单位)同志等人前往你公司(厂)对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凭此通知书抽样。特此通知第三联交受检企业(有效期天)年月日(章)注:1.请认真阅读本通知书背面《检查须知》2.监督电话:12365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须知1、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2、定期监督检查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执行。计划每企业一年不超过两次(不包括不合格次和复查次)。新投产、
2、转产产品以及企业发生重组、兼并、合并等情况的,半年以内由企业注册地的质量技术部门安排计划。3、对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的本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企业不得拒绝,并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拒绝检查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4、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5、检验样品按照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或者确认的抽样标准抽取,并同时抽取备份样品。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检验结束后,样品除已损耗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除外,其余要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30日内退还企业。6、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3、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签发本通知书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上级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逾期视为认可检验结果。7、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部鲁价费发[2001]305号、鲁价费发[2004]78号的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8、企业有权对检查(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问题的,可以向签发本通知书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级部门举报。欢迎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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