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設立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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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瑕疵設立法律問題研究摘要:公司設立是公司各項基本制度的基礎,隻有建立健全的公司設立制度,才能夠保障公司在社會經濟中的正常運行。我國新的《公司法》在頒佈之後,並未建立明確的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規制體系。我國公司法理論和實踐上也未對這一問題的形成統一和明確的觀點,致使我國在公司法實踐中缺乏必要的規制方式,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關鍵詞:瑕疵設立法律利益研究•公司瑕疵設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疏忽或受利益驅使,市場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會對成本效益進行分析,對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優化選擇,以取得最大收益。因此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完全有可能出現不具備或不完全

2、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但是卻取得瞭公司營業執照的情形,這種情形即是公司的瑕疵設立,是介乎公司設立成功和設立失敗之間的一種狀態,具髏是指公司雖然已經成立並依法獲取瞭設立證書,但公司設立行為並不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情形[1]瑕疵的公司必然會帶來交易上的不安全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僅有損於公司法律的尊嚴,而且使得社會正義遭受損害。因此,從商法角度而言,建立健全的公司設立瑕疵制度,不僅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而且有利於維護市場運行的秩序,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1.我國關於公司瑕疵設立的理論研究我國關於公司瑕疵設立的問題一直以來

3、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未形成統一的意見。既有學者主張依照英美法系的立法體例建立公司瑕疵設立的有效制度,也有學者主張根據大陸法系的立法體例建立公司瑕疵設立的無效制度。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我國應采取公司設立無效制度。[2]另外,支持維持公司瑕疵設立效力的學者認為我公司法應當充分體現商法維護交易安全便捷、保護利益相關者權利的理念,即使公司設立存在瑕疵,也不應當允許傢機關以外的任何人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因為公司瑕疵設立的效力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公共政策的選擇問題,它取決於兩種利益的考量,即公司組織的維持和公司少數人利益的保護。[3]根據我臺灣地區《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設立如果存

4、在瑕疵,不應當是無效行為,而僅僅屬於可撤銷的行為,先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再由檢查機關適用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者廢止公司撤銷登記,將決定公司瑕疵設立是否有效的決定權賦予瞭具有行政管理屬性的登記主管機關,並以撤銷公司註冊證明的方式否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效力我國原《公司法》第206條對公司瑕疵設立做出瞭較為模糊的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公司登記。而在很多情況下則采用事後補救的辦法,一般不否認公司人格。2005年頒佈的新《公司法》第199條明確規定瞭“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5、”不僅明確瞭撤銷登記的主體為公司登記機關,而且增加瞭”吊銷營業執照”措施;該條的規定還與第181條和第184條銜接,從而將撤銷該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作為公司解散的事由,明確其應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清算。《公司法》第20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條規定表明,在我國,即便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隻要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公司法人格即應得到維持,公司不應當被宣告無效,這實際上就是英美法所規定的公司設立證書的

6、確定性效力。相對來說,我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瑕疵設立的規定比原公司法的規定體現瞭一定的進步性%1.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瑕疵設立規制的不足我國2005年頒佈的新《公司法》並沒有對公司設立無效制度作出規定,隻是對公司登記的撤銷進行瞭較為簡單的規定。如上所述,新《公司法》第199條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撤銷該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新《公司法》雖然大大加重瞭公司設立時股東和發起人的資本充實義務,但卻未相應地賦予其通過提起公司設立無效而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嚴格來說,這一規定與公司法學上公Emin□□司設立無效和撤銷原理的內涵相去甚遠。以公司法原理,公司登記撤銷隻是

7、登記機關對錯誤登記進行的使登記失效的處分行為,由主管機關為之;而公司法設立無效和撤銷則是為瞭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利益,有國傢審判機關對私權進行法律保護的一種公力救濟措施。隻有當傢審判機關通過訴訟程序宣告公司設立無效或撤銷,依法使公司人格歸於消滅時,登記機關才能撤銷公司登記。所以公司設立無效和撤銷是公司登記撤銷的法定原因,而公司登記撤銷是公司設立無效與撤銷的程序性法律後果。顯然我國現行《公司法》在此方面的規定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管理的色彩。[4]另外,我國《公司法》第28條僅僅對有限責任公司不完全具備最低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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