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理制度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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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代理制度论略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应由有代理权的自然人进行,代理权的存在与效力直接涉及交易的结果。本文通过比较方式探讨了公司法人代表制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几种不同情况:请记住我站域名下的代理关系,并对分公司的代理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公司法人代表制度比较在涉及公司代理的问题时,首先应明了公司以及非公司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制度。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将公司的法人代表通常称之为公司机关或代表机关,当然这种公司机关的内涵与我国非公司法人企业的法人代表的内涵是有些区别的,即公司机关的涵盖面要广。法人,除了依特别法和习惯法而形成的任何特定时

2、间和特定场合只有单独一个自然人组成的组织外,从来都是由若干人的组合,在任何特定时间都不同于和独立于作为其构成成员的自然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有一颗能证明其自主行为的印章,有自己的名称,能独立地从事诉讼活动。[注释]既然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即应有其意思表示的资格和能力,使其能和自然人一样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上就应当设定由一个自然人或若干个自然人成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他们在法人的章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被看成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他们是法人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这种代表机关的性质与代理,无论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3、,还是指定代理是有区别的,代表机关不仅对外代表该法人实体,并有权不经他人同意而委托另外的人代理法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在法人内部,代表机关即是法人的领导机关,而一般代理人则不是法人的领导机关,在代理权存在期间除非经法律许可的特别情况出现或经委托人同意无权将代理的事务转托他人。法人代表的权力的法理依据是一个由法律拟制的具独立人格的实体,必须确立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其领导者,否则法人制度的存在是不可能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均规定了公司由董事会为领导机关的体制,但在法人代表方面是有差异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有一个董事会,但只有50个或更少些股东的公司可以不设董

4、事会,办法是在公司组织章程中写明由谁来履行董事会的某些或全部职责。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活动均应受公司组织章程中写明的限制的约束。[注释]在美国公司中,董事会是领导机关,即公司意思机关,但美国的公司立法与习惯上没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称谓。实践中来看,公司董事对内履行职责是按信托责任进行的。从法理上讲,董事有当然的代表公司的权力,董事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董事的每一具体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要依具体的案件事实由法院法官确认。但一般来讲,除非第三人明知董事无权而故意为之,对董事越权行为的

5、认定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代表机关的规定,按照英国学者佩林斯和A.杰弗里斯的观点认为:"因为公司并无实际的形态,其事务必须由某一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人代表公司进行管理,这些人称为'董事,。‘董事'一词包括处于董事地位的任何人,不论其名称如何,例如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总裁、经理等。董事通常系由股东大会选出,但法令并未明文规定必须如此,因而一家公司可以有永久或终身董事,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必退休或重选的常务董事,但即使如此,如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并发出了特别通知,亦可将其免职”[注释]•英国法院在处理因董事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案件时,在不同的场合将董事的地位

6、认定为“代理人”、“受托人”或'‘经理合伙人”。杰塞尔在森林煤业公司案的判决中所作的说明是:"董事,不论怎样称呼他们都行,只要你能理解他们的真实地位,那就是,他们只不过是一些生意人,只是为了本身的利益和公司所有其他股东的利益,才对一家商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注释].英国的学者多倾向于将董事的地位概括成与公司有一种信托的关系。这种理论确认了董事是公司的代表,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赋予权力的受托人。因董事必须管理此项财产,并为公司的利益而履行其职责,而且:必须不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其行为受公司章程约束,如董事滥用公司财产,他们即犯有违背信托之罪,应归还公司所丧失的

7、任何财产或赔偿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董事不是股东个人的受托人,也不是与公司订有合约的第三者的受托人。由于对公司事务的管理系向所有董事集体授权,董事们必须依照董事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办事。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中的成员之一直接通知或经由秘书通知召开。董事会主席可以在章程中指定,或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出。有时,公司可以将公司的部分事务或全部事务授权由常务董事执行。法国公司法明确无误地规定了董事会是公司的领导机关,同时也规定董事会得选举一位自然人为董事长。一位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八个以上的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董事,但一位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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