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再保险(教材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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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再保险在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再保险机制对保险公司经营以及巨灾风险保障的重要性;掌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理解和掌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再保险的类型。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1再保险的概念、作用和特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运作原理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本章教学重点和难点2本章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3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几个基本概念二、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三、再保险的功能和作用4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定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保险人的保险”。一、再保险(Reinsurance)的含义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出公司、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再保险活动。分保费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5自留额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确定的责任限额为自留额。分保额指在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三、

3、自留额与分保额6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7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的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保额为基础计算

4、,也可以赔款额为基础计算。我国《保险法》第102条和103条分别规定:8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延续。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需要而产生的。四、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都是对风险和责任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一部分。9保险标的不同主体不同合同性质不同分散风险的程度和方式不同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0五、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比较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

5、值的保险。11联系:两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12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原保险人分出保费,再保险人支付佣金。再保险人的利润取决于原保险人利润。再保险人应向原保险人返还部分利润。保险赔款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分摊。1、再保险的特点六、再保险的特点和作用13把不规则的、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责任在同业之间共同分担,取得大面

6、积的平衡,以达到纵向分散风险。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2、再保险的功能和作用14更充分、更彻底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保险经营;形成巨额联保基金。再保险的作用是:15按责任限制分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七、再保险的分类16临时再保险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是再保险最原始的分保方式。1、临时再保险17这种方式需要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

7、逐笔告诉分保接受人,接受人可以自由确定分入份额,也可以拒绝分入。临时分保合同保障的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独保险合同,上世纪中后期逐渐被合同分保所取代。18合同分保,又称为固定分保。以全部业务为基础,定约双方对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均有义务。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分入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目前世界再保险市场上的分保业务多采用这种方式。2、合同再保险19预约分保是在临时分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分保方式。它既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

8、也具有合同分保的形式,是再保险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3、预约再保险20分保合同双方对再保险业务范围有预约规定。对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选择权,不必一定分出;分入人则无选择权,只有接受分入业务的义务。就分出人而言,预约再保险具有临时分保的可选择性;对分入人而言,预约分保具有强制性。21第二节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订立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法,故又称金额再保险。也就是说分出公司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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